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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逾百萬課稅 明年上路

海外所得逾百萬課稅 明年上路

明年起個人海外所得將課徵最低稅負,財政部昨天發布申報及查核要點,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個人海外所得一百萬元以上、年所得超過六百萬元,才會納入課稅,不溯及既往,而且海外已繳納稅額可以扣抵,因此影響不大,不會影響資金回流,也不至於引爆海外基金贖回潮。

一年申報僅千餘件
張盛和表示,原本適用最低稅負制的民眾就不多,九十七年度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只有一千六百一十六件,繳稅金額十六億元,加上必須符合上述四項要件,因此,海外所得要課稅的人不多,稅收也無法估計,而且海外所得要完全掌握不容易,主要依賴民眾主動申報及檢舉,若有短漏報情況,第一年就會開罰。

標準出爐 不溯既往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說明,海外所得是指台灣及中國以外的所得,包括香港及澳門,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基本稅額),須符合下列四項要件:一、海外所得一百萬元以上;二、基本所得額超過六百萬元;三、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四、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大於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

損失扣抵 僅一年度
個人海外所得同樣分為十大類,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申報時也可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不同的是,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則要課稅,國內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賦稅署指出,今年底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若於明年以後贖回,可以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計算海外所得,若取得成本低於今年底淨值,則可以今年底淨值作為基金申購成本;換句話說,今年底以前的收益,不計入海外所得課稅。
今年底以前購買的境外有價證券,則以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海外所得,若取得成本低於今年底收盤價或淨值,則以今年底收盤價或淨值作為申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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