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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丟警局 遺棄罪判刑

女童丟警局 遺棄罪判刑

林姓男子嫌同居女友帶著三歲女兒在身邊麻煩,將女童帶到警局門口「丟包」,被控遺棄罪;林雖稱確認女童進入派出所才離開,但最高法院認為警察不應承擔對棄童的扶養義務,依遺棄罪判決林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檢方起訴林時求處重刑,一審法院判決林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判決林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林上訴三審,被最高法院駁回;林的同居女友鄧姓女子被判緩刑,因未上訴最高法院而確定。

林姓男子與鄧女及鄧女的三歲女兒同住新北市林口區,林嫌女童不聽話,與鄧女搭車把女童丟到桃園市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外,要女童走進派出所請警察幫忙找爸爸。

林辯稱始終站在女童後方尾隨,還引導方向,直到確認女童進入派出所才放心離開;他還說,依警察法、兒少法,警察對兒童負保護義務,女童沒有不能生存的危險,將女童送往派出所是想請警察幫忙找她父親。

最高法院指出,遺棄罪保護的法益是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行為人一旦不履行照顧義務,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產生「抽象危險現象」即成立犯罪,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要件。警察與後來處理棄童的社福機構都不是扶養女童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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