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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起訴書

陳水扁起訴書

  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偵辦陳水扁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于2008年12月12日偵查終結,將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陳俊英、蔡美利、蔡銘傑、蔡銘哲、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李界木和郭銓慶等14人,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違法洗錢防治法等罪名提起公訴。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扁珍涉嫌共同詐領及侵佔國務機要費,共計新台幣1億415萬2395元,又利用總統職權,借科學園區管理局于2003到-2004年間,用先租後購的方式,由政府向達育公司架購座落龍潭科技園區範圍的土地,並變更為科學工業園區部分,與夫人吳淑珍女士及居中牽線的蔡銘哲先生,職任科學管理局局長李界木先生等,共同收受美金1198萬美金,其中扁珍分別獲得賄款新台幣1億元,美金6百萬元。

  吳淑珍另于2003到2004年間,透過蔡銘哲先生居中牽線,由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先生透露評審委員名單的方式,協助力麒公司董事長郭銓慶先生,取得“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收受郭銓慶先生交付美金273萬5500元賄款。

  為隱匿前述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扁珍與其子陳致中、黃睿靚,共同透過兇手吳景茂、陳俊英、蔡美利、蔡銘傑、蔡銘哲、郭銓慶等人協助,分別以掩飾收受計藏或戴密不知情人士幫忙,賄款等方法,將全數犯罪所得的款項,匯往國外銀行隱匿。

  陳水扁先生犯行重大,犯後一再攻擊司法,並無悔意,以其擔任2屆中華民國總統,于就職時依憲法宣言,必須恪遵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負托,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而進而知法犯法,請求予以最嚴厲的制裁。

  吳淑珍女士,利用總統夫人身份,大肆干政、搜括財物、紊亂體制、敗壞官箴,請從重量刑。陳致中先生、黃睿靚女士,以直系血親共犯洗錢罪本得減輕其刑,惟其未交代海外資產,惡性不輕,請從重量刑。其餘被告因自白、或配合偵辦、或態度良好者,依法請求減輕或屏除其刑。”

台灣貪污重犯至少處十年以上及無期徒刑

  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12日發出陳水扁案起訴書,起訴書在最後部份還特別列出台灣對於貪官的治罪主要條例如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佔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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