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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飲宴與公款行賄

公務飲宴與公款行賄

公務飲宴與公款行賄

在臺灣談事情最好的方法就是飲宴應酬,不管是商場或官場,也不論是各階層,尤其是由公款花費的情形下更是嚴重。從2011年3月23日中時旺報記者蒼弘慈從大陸引述的「公款吃喝最浪費 應立法嚴懲」標題報導來看,茲引述其中:「這項由《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搜狐新聞中心,對2707人的調查顯示,「大陸社會哪些方面的浪費比較嚴重?報告顯示,前3名分別是92.6%的公款吃喝、83.1%的公務車濫用,以及76.2%的城市道路反覆修築。」,這民調的現象顯然是在中國大陸及臺灣都是如此現象的,值得我们在公務倫理與法律上加以討論,尤其是公款的使用上。

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應酬。」,這就是公務員在使用公款飲宴應酬上的限制,這是由這項規定的廣義與狹義意思來論斷,狹義的是指被邀參加者為公務員時應予拒絕該邀宴的意思,廣義的則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點中「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與「公務禮儀」的定義內容對照問題,從負面來看只要不是「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之內容,除非有這裡定義上所未含括的實際情形,均應認為不屬於因公支出飲宴應酬的合法支出範圍。

而飲宴應酬中常見的是公務員為解決公務面臨的問題,而使用公費在該目的之飲宴應酬上,而此一行為若是涉及公務員已發生責任逃脫的問題時,該飲宴與刑法上的「職務上行賄罪」就會格格不入,至於該公務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則非所問。因「公務禮儀」因公支出的前提是目的必須是行為合法,為脫法或解脫法律責任,均不是屬於此類飲宴應酬合法因公支出行為範圍,當然這還需要實質的調查認定內容,才能確認是否有濫用公款甚至違法的行為,而這當然不論其公款金額大小,都屬於公款行賄的範疇。例如: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點:「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公款飲宴應酬用於請託關說,依本規定並非報備就可以公款飲宴應酬,本點規定內容只指未為餽贈邀宴之單純行為,否則就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其他各點相關規定處理。至於請託關說的公款飲宴應酬與公務禮儀,在認定公費「因公支出」之間,當然要依實際情行判斷是否具備違法性而言,否則也難避免公款行賄的責難,這實在是這則新聞在我國政府政治實況下的實際反射,值得為官者在飲宴應酬上謹慎小心。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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