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抱錯狗,但對方不想歸還,怎麼辦?
相互抱錯狗,但對方不想歸還,怎麼辦?
按狗,在民法上,係物,亦係動產,其可為買賣之標的物,而將動產交付後,動產物權之讓與,即生效力(註一),原買受人即為該動產之所有人(註二),自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請求返還其被無權占有或侵奪之所有物。從而,本案中的提問人,除「另有互易(註三)之約定」外,自得先行歸還抱錯的狗,再向本案朋友請求返還其被無權占有的「狗」。
【註解】
註一: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參照。
註二:未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者,於飼主之住、居所變更或飼養動物之地點變更時,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或受讓已辦理登記之動物者,亦同。」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竣事者,亦不影響其權利之取得。
註三: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民法第第 398 條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