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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性法制史

中國古代性法制史

據考證,最早的犯罪是性犯罪,其後才是盜竊、殺人等犯罪概念。早在原始社會的雜婚時期,雖然兩性關係「完全自由」,

但對於性交時間、場所等有所限制,如「實有季子,其性喜淫,晝淫於市。帝怒,放之於西南」(《路史.前紀》卷五《有巢氏》)。

這說明,原始社會即有了對白天當眾性交者處以流放的懲罰。進入階級社會以後,性法律遂逐漸發達起來。

但由於朝代更疊、君主易位、觀念革新、習俗變遷等原因,對性行為、性關係合法與非法的認識認識及處理方式多有不同。主要特點如下:

  
1、鼓勵早婚早育。古代人口稀少,為加快人口繁殖,鼓勵早婚早育。後周武帝至唐開無間的最低婚齡為男子15歲,

女13歲。已達婚齡不婚的要受處罰。漢惠帝曾有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交五倍人頭稅)」。
  
2、限制結婚的規定較嚴格,對違犯者處罰較重。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婚、近親不婚、惡疾者不與婚、姦夫淫婦不相婚等。
《唐律》載:「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三年」。《明律》載:「凡同性為婚者,杖六十,離異。」凡與親屬為婚者,依其親疏分別處以不同刑罰,輕則杖、徒,重至斬、絞。
  
3、丈夫性特權與妻子的性壓抑以及統治階級的一夫多妻與被統治階級的一夫一妻。五帝時,帝王的妻分正副。黃帝、帝嚳均有一正妻,三副妻。
舜有三副妻。三代時帝王妻子的名稱及數量均有增加。周代已增至121妻,另外還有無數妾。諸侯也有一正妻、二世婦、六女卸及八妾。
卿大夫各有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士以下的庶人則為一夫一妻。士以上的男子可以多妻,而女子卻應從一而終。

  非法性行為、性關係的種類及懲處:春秋後期,曾允許子、侄、弟娶伯叔、兄之妻妾(除生母外),也允許長輩下淫幼輩之妻妾。但也有人認為此舉不妥。《秦律》與〈漢律〉都禁止養子奸養母。〈漢律〉視養子奸養母為逆倫大罪,應射死。〈明律〉和〈清律〉都規定:強姦處絞、和奸杖八十;奸十二歲以下幼女同強姦論。〈唐律〉規定:普通人相和奸,徒一年半;奴與良人和奸,徒二年半;和奸親屬,自徒三年直至絞刑;強姦徒二年,但奴強姦良人或奸父祖妾、伯父母、姑、姐妹、子孫婦、兄弟之女者,皆處絞。宋與唐同。
  另外為了維護倫理綱常,對某些性犯罪,處罰甚重。《元史*刑法志》載:「夫獲妻而妻拒捕,殺之無罪。」明清律載:「本夫於奸所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勿論。」《唐律*戶婚律》載:「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周代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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