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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董座雙包案 開發金勝訴

金鼎董座雙包案 開發金勝訴

金鼎證董事長鬧雙包事件,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所推出的董監事代表,全數被法院確認具有「委任關係」存在,蔡維力董事長所組成的董監事團隊大獲全勝;金鼎證集團總裁張平沼之子張元銘所帶領的董監事團隊,經法院判決,與金鼎證的「委任關係不存在」。

但張元銘與聯合投資法人代表張鴻瀛兩人的金鼎證「董事」身份已經當選,法院認為「應允委任」。因此金鼎證11席董監除華志投資代表陳怡文辭去董事外,開發金取得包括中瑞投資在內的八席董監事。

這件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與否的民事訴訟,是由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與中瑞創投公司所提出的聲請。

民事庭法官黃明發判決指出,確認金鼎證與蔡維力的董座委任關係存在;與林紹華、彭孟洪、廖芳萱、鄭義間的董事委任關係存在;與劉育忻、顧蓓華間的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

另,金鼎證與張元銘、梁榮輝、蔡彥卿、楊朝成、尹章華、莊坤元的董事長、董事與監察人委任關係,確認為「不存在」。易言之,張元銘未經董事合法推選為董事長。

法院指出,民國98年6月30日金鼎證股東常會就董監事選舉的決議內容,是指股東當日投票的客觀狀態,不是指梁榮輝或蔡維力宣讀的計票結果。以當日金鼎證股東投票的過程,並沒有瑕疵或違法可言。

對於禁止金鼎證妨礙開發金在98年6月30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的假處分裁定,法院表示,業經廢棄確定;金鼎證不得以其議事規則及公司法規定剔除開發金與中瑞創投的表決權數。

法官並認為,開發金未經金管會許可轉投資前,其子公司對金鼎證的持股並沒有違反各相關業法,也無法律規避情事,沒有違反金控法相關規定;開發金在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後,持有金鼎證的股份,縱有購自開發國際及三外資,但對98年6月30日金鼎證股東常會董監事選舉案的投票結果,沒有影響。本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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