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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無期徒刑執行,怎可安樂死?

受無期徒刑執行,怎可安樂死?

最近新聞報導:比利時一位年過五十歲名喚貝里肯的男子,在他二十歲的青年時代,犯下姦殺少女的重罪。當時他除了這件案件,還背有其他性侵案件,法院認定他屬於變態性侵的慣犯,判他「終身監禁」,也就是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貝里肯已經在監獄中執行了三十年。被貼上「變態性侵慣犯」標籤的犯人,依據比國的法律,幾乎沒有假釋出獄的機會。多年的囚禁生活讓他感覺活著非常痛苦,想到繼續關下去對未來人生也沒有任何意義,只會感覺更痛苦!因此萌生結束自己生命的念頭,向當地法院申請給他「安樂死」,結果以不符「安樂死」的條件被駁回,因而無法達到死的願望!

貝里肯求死不得消息傳開後,有新聞記者獲准進入獄中訪問他,面對記者的採訪,貝里肯侃侃而談說出一堆了無生趣的理由,還坦承如有機會出獄,他自己也無法保證不會再度強姦殺人,造成對社會重大的危險。

當地媒體披露貝里肯內心世界的同時,還揭露貝里肯不是求死不得的唯一囚犯,有不少與貝里肯情形相同的囚犯,也曾向法院申請「安樂死」都無法如願。可見終身監禁的刑罰制度,固然保住犯人一條性命,但慢慢折磨的獄中生活,帶給犯人的痛苦,遠較剝奪生命的「死刑」為甚!比國監獄有多名「終身監禁」的囚犯,活得不耐煩要求一死卻無法如願,可見一斑!

我國用來懲處違法亂紀,為害社會者的《刑法》中,沒有比國「終身監禁」的刑罰名詞,與「終身監禁」類似刑名便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依我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是五種主刑中的一種。主刑依刑的輕重排列:最重的是剝奪生命的死刑、次重的是無期徒刑、再以下分別是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徒刑是剝奪犯人身體自由的一種刑罰,又被稱作「自由刑」。最重的自由刑當然是終生的自由都被剝奪的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在刑法中雖然稱作「無期」,但不是一直都要執行到犯人老死的一種刑罰制度。如果犯人在獄中不自暴自棄,遵守獄方規定,與牢友都能和睦相處,執行達到一定的條件,是可以啟動刑法所定執行刑罰配套措施中的「假釋制度」。雖然號稱無期的刑罰,也會暫時讓受刑人抬頭挺胸,走出監獄大門,回到社會生活!

什麼是刑法上的「假釋制度」?假釋是刑法總則第十章的章名,共列有四條法條,假釋的要件,規定在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從這法條分析,可以得到下列結論,第一、可以假釋的刑罰,限於主刑中的徒刑。其他的主刑包括死刑、拘役、罰金都不可以假釋;第二、徒刑的執行要達到一定的年限:也就是無期徒刑要在獄中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執行要逾二分之一,就是刑期必須過半。在獄中執行的刑期,如果不滿六個月,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是不可以報請假釋的;第三、執行中行狀善良,並有悛悔實據;在獄中是不是收起惡性,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是說說就算,必須要有真憑實據。這實據便是規範監獄行刑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定的分級制度,這制度是依受刑人的刑期長短,編為四個等級,每一級分配一定責任分數,再按受刑人在教化、作業、操行方面的表現,按月給予每個項目最高四分的分數。用這些分數抵消這一級的責任分數,責任分數抵銷完畢便可得到進級,享受較好的處遇。新入監的受刑人列為第四級,順序漸進,進至第二級的時候,監獄方面根據受刑人的具體表現,認為已適合社會生活,執行的期限也符合刑法所定假釋條件,依這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監獄方面可以報請假釋。進到第一級的受刑人,依同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就沒有其他限制,要從速為受刑人報請假釋;四、須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不是監獄說了就算,必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法務部核准。法務部對於監獄陳報的假釋,都會從實質上加以審核。過去有一位被列為「狼」級的性侵慣犯,一連被提報了八次才獲准假釋。

假釋制度是好是壞,各方看法不一:看好的人認為假釋能救濟長期自由刑的缺失,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燃起重返社會的希望,進而恪守獄規,勤勉作業,逐漸陶冶身心,日久成習以後便會重作新人;看壞的人認為經由假釋縮短刑期,有悖罪刑法定的原理,假釋以受刑人悛悔與否為前提,而悛悔不易考察,相關評分是人所為,其間不免摻雜主觀分數,難求公平,因而假釋出獄極易發生再犯。個人是站在看好的一方,因為假釋至少會為受刑人帶來出獄重新作人的希望,進而真心悔悟。所以假釋不只是為社會增添一個有用的人,也能疏減目前監獄擁擠的壓力,達到刑罰經濟的要求。

為根絕性侵慣犯假釋出獄故態復萌,造成社會問題,九十四年刑法修正案已經注意到了,在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中明定:「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報請假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法條內容,是將一連串懲處性侵犯罪的法條列出,明定這些罪名的犯罪者,在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要接受「保安處分」中的「強制治療」。受刑人犯的是這些列舉的犯罪,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以前,不可以報請假釋。又「安樂死」的對象是一些久病不癒,藥石罔效的病患,為了減少患者痛苦,用藥物提早結束生命的制度。受長期自由刑執行的健康受刑人,不耐獄中生活的痛苦就給予「安樂死」,豈不是用死刑替代自由刑的執行?任何文明國家都不會容許這種與情、理、法不合的情事發生!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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