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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民法將添懲罰賠償條款

侵權行為,民法將添懲罰賠償條款

侵權行為,民法將添懲罰賠償條款

去年歲末的新聞報導:民國102年被各界選出的年度代表字是個「假」字。的確,這一年聳人聽聞的新聞,都少不了一個「假」字,尤其是人所週知的「香精」麵包、「混米」事件、「假油」風暴,接二連三地發生,將「食不安」的新聞,推上年度大新聞的榜首!

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每天必須下肚的食物,都出現摻「假」的問題,難免人心惶惶,不知道張開口該吃什麼才能維持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諸多輿論一再呼籲政府要對「黑心商人」嚴加懲處!政府相關部門也都積極檢討所掌法令是否有效打擊「黑心商人」,使「食不安」的社會儘快恢復安定秩序!

新聞也報導: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們對於社會上這些亂象,著實看不下去,去年在院內提案,要在《民法》的「損害賠償」制度中,增訂「懲罰性賠償」條款,使惡意侵害他人權利者除了要負刑事責任蹲苦牢以外,在民事上也要賠得七葷八素,甚至傾家蕩產。去年十一月間媒體報導:增訂法條的提案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初審通過,未來要在二讀會中廣泛討論各方意見,成為規範社會風氣的法條,還有一段時間要等待!

媒體透露出來立法院的修法,是要增訂《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的法條,內容將規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法院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依侵害之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並指出此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法條的增訂,適用範圍將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的金額,除須支付一般的損害賠償以外,最高可罰損害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新法條施行後,「因黑心食品、偷竊、車禍肇事、醫療過失等因素受損害者,都可據此求償。」

立法委員提案增訂的民法法條,目前只是完成一讀程序,未來會以什麼內容規範人民,何從得知?現在就來判讀新法條發揮那些功能?實在言之過早。而且媒體的說法,在法理上也有扞格難行的地方,像增訂法條內容,是以「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人,作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凡不是出於故意的行為,就不能要求行為人負起懲罰性賠償的責任。像所舉未來可以適用範圍中的「醫療過失」,並不是醫事人員故意造成病患傷害或者死亡,就不能要求給予懲罰性的賠償;車禍肇事,除了極少數的駕駛人,會以車輛作為殺人或傷害他人的犯罪工具,達到對故意殺人或傷人的目的以外,絕大多數車輛肇事都是行為人可以注意,卻不去注意的過失行為,縱發生使人死傷的情事,在刑法上只是觸犯「過失殺人」、「過失傷害」的罪名。所以不全是懲罰性賠償的對象,要看行為人的加害行為,是不是出於故意來決定。

新法條的增訂可以打擊「黑心商品」的功能,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黑心商人」在產銷的商品中摻「假」,為的是要在消費市場中矇騙消費者,賺取更多的黑心錢。有關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民法的特別法《消費者保護法》都有詳細規定。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提供的產品而受害,需要與企業經營者對簿法庭時,這法的「消費訴訟」專節法條,不只規定特別的訴訟程序,部分訴訟案件甚至可以減免裁判費與聲請假執行的擔保金,讓消費者在求償過程上占盡優惠。消費者依這法所提的訴訟,原因如係企業經營者的故意造成損害,在第五十一條中並規定「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另外,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所制定的《公平交易法》,在第三十二條也訂有事業的故意損害行為,法院因被害人的請求:「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此項以所得利益作為賠償標的請求,是可以超出賠償金額三倍的限制。這些民事特別法的規定,都已經搶先民法保護消費者!普通民法新法條的研訂,在打擊層出不窮的「黑心商品」方面,不會有突出的表現。

值得一提的是特別法對於賠償懲罰性的損害金,都以「三倍」作為最高賠償額基準,民法新法條的賠償額,很可能不會超過三倍。所謂三倍不論在法理上或者實務上都是連同本數在內來計算,例如:損害額是三萬元,三倍就是九萬元。報上所指故意造成他人損害者,除須付一般損害賠償外,最高可罰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顯然是將本數除外,再加處賠償金的一種說法,果真如媒體所說,則賠償金的實際數額就超逾三倍,為了杜絕爭議,未來新法條的立法理由,對此應有清楚的說明。

另外,媒體又透露,研訂中的民法新法條,將適用於財產與非財產的損害。關於財產上的損害,因為有損害額可作依據,被害人可以提出賠償金倍數的請求;至於非財產上的損害,通常用於人格權受到損害,作為回復權利的依據。此種回復,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像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便是;法律既沒有賠償數額的規定,請求賠償的數額是否相當,應由審理的法院來裁判,在理論上應該沒有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的問題。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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