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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的租約期滿前,房客可以解約嗎?要在多久之前提出?

房租的租約期滿前,房客可以解約嗎?要在多久之前提出?

房租的租約期滿前,房客可以解約嗎?要在多久之前提出?

首先,須釐清一個法律概念,解除契約是自始回復原狀,租約如果已經履行至一定期間而欲停止租賃,概念應該是指「終止」。終止的法律概念是「自終止生效後,停止原來的契約關係」。

再釐清一個觀念,不論是「解除契約」或「終止」,原則上,解除權人或終止權人,均必須有「解除權」或「終止權」;也就是說,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有依法或依約之義務不履行者,另一方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如果客觀上契約的標的可以回復原狀者,則行使解除權,客觀上無法回復原狀者,則行使終止權。

房屋的承租人因可歸責於房東之原因想要行使終止租賃契約權,須多久之前提出?此須視原租賃契約是否就此有所約定!

以『定期性租約』為例,如有約定,則依約定,若無約定,可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間,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促其履行應負之義務,逾一個月房東仍未履行者(違約),則可逕行使終止權。例如:
1.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2.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3.租賃物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
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5.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再此,再釐清一個觀念,如果房東並無違約,即使契約載明得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契約,房客仍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但仍可與房東協議「合意終止」。

以『不定期間的租約』為例:
1.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2.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例如依習慣只許房客隨時終止租約,而不許房東隨時終止租約時,房東仍不得隨時終止契約,藉以保護房客。

不定期租賃終止租約時,仍應依習慣先期通知,通知的期間,視租金的給付方式而定,租金以月給付者,則以一個月前通知為宜時,以季或半年給付者,則以一季前,或半年前通知為宜,依此類推。

不定期租約房東得終止之情形如下:
1.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阻止而繼續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2.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3.承租人非法將租賃物轉租他人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4.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

依前述理由而終止契約時,無須催告,房東得立刻通知房客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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