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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支付命令,不可置之不理

收到支付命令,不可置之不理

收到支付命令,不可置之不理

幾天前接到一位朋友透過E-mail輾轉寄來的一封信,信的內容是要我們分享寫信的人親身經歷被騙的經驗。這是一件利用司法程序詐欺得逞的實際案例:整個過程是無中生有,進而由假變真,逐步把被害人玩弄在預設的圈圈內,被害人雖然知道自己受騙,最後還是乖乖地將被騙的款項,匯進行騙者帳戶內,這種少見利用人性怕麻煩,不願多事的弱點行騙,大家應該提高警惕,不要重蹈這位被害人的覆轍!教人防範詐騙的165專線,也應該收作案例,以免有更多的人受害!

去年的四月間,寫這信的被害人突然接到一封名為「元誠」公司寄給他的郵局「存證信函」,信中直指被害人積欠這家公司三萬七千多元,要求歸還。因為被害人並沒有欠人金錢,便理所當然地認為那是時下常見的「詐騙集團」行詐手法,沒有加以理會。這是被害人過於自信,不知保護自己權益,踏出的錯誤第一步。

到了六月間,被害人收到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一紙「支付命令」,指他欠「元誠」公司的債務應該償還,如有「異議」要在二十日內提出。他還是認為那只是一張自說自話的紙,直接將其定位為「詐騙事件」而置之不理!這是踏出的錯誤第二步!

過了兩個月,被害人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從主旨中得知:法院將對他實施強制執行,要從他任職單位扣押薪水償還債務,被害人雖然還是認為是詐騙事件,令他懷疑的是對方居然知道他的工作資料,執行命令上蓋有紅紅的法院大印,又不得不認為那是真的!半信半疑下打電話去彰化地院查詢,令他驚訝的答案竟是法院處理過程並無半點虛假!

被害人這才回頭思考整個事件的過程。自行檢討的結果:最大的問題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沒有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讓對方的非法手法成為合法!被害人憤憤不平指摘民事訴訟處理流程,讓「詐騙集團」只用「兩封信、兩張紙(都沒有任何附件說明)就如此簡單讓人受害!」擔心個人資料被「詐騙集團」掌握造成更多損害,請朋友幫他問到一位律師,正巧這位律師的太太也曾收到過與被害人相同情形的支付命令,由於律師深諳法律,在法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結果什麼事情都沒有!對於被害人詢問案件救濟途徑?律師的答覆是可以聲請「再審」。被害人信件的結語,說自己「是個很怕麻煩的人,又很清楚再提訴訟跟這些人攪和,要付出的情緒成本恐怕更高於五萬多元!」於是「認栽了!」將「三萬七千元連所說利息,總共五萬三千多元乖乖匯入指定戶頭裡」,結束了這件無中生有的詐騙噩夢!並「提醒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

這件信函中所述詐騙手法,是歹徒繳納了新臺幣五百元的裁判費,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是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特別訴訟程序的一種。依這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只要債權人的請求標的,是「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者」,都可以用書狀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同法第五百十一條所定書狀應記載的內容,只要求載明下列五點: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書狀中不用提出任何證據,也不必對有關證據作任何說明,只要沒有同法第五百零九條所定的「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的限制情形,法院就應該「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對於債權人的聲請內容是真是假,不作任何過濾的調查。債務人唯一救濟途徑,就是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這時候的債權人,想要有進一步結果,必須要在調解或者起訴程序中現身,不再是躲在暗處用書狀指指點點就可以過關!如果支付命令的聲請,是無中生有的騙局,被債務人提出異議以後,心虛的債權人,料想不敢再有任何訴訟的後續動作。讓異議權睡著的人,沒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這時的支付命令,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便「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就可以將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運用公權力替他完成討債任務。

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既不必提出證據,又不用繳納大額的裁判費,只要在書狀中將聲請事項寫得清楚,就可以快速得到與判決效力相同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由於具備這些「優點」,早被不肖之徒用於製造「假債權」的斂財工具。過去都是一些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拍賣,便勾串第三人利用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參與分配。在分配的程序中,讓真正的債權人少拿一點錢,留給「假債權」的錢多一些!因此學者之間早有人倡議廢除這個容易造「假」的制度。現在又被「詐騙集團」相中用作詐騙工具。已發現的案例,除這位被害人以外,另有律師太太也收到同樣的支付命令。報載:一位黃姓婦人收到五千萬元的支付命令,也被認為是詐騙手法未提異議而告確定,未發現的「黑數」應該不在少數?可見詐騙集團已大舉入侵此一容易「造假」的制度。有立法委員跳出來要對這制度進行修法。個人的看法,修正法條莫過於將「督促程序」刪除,免得繼續危害社會!沒有了支付命令制度,民事訴訟法與特別法中,都有替代程序可供利用,不會影響真正債權人的權益!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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