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商標作網域名稱,觸犯商標法
以他人商標作網域名稱,觸犯商標法
2001年當時發生有名的網域名稱爭議案例,當時知名的巧克力品牌「m&m’s」在台公司美商瑪斯欲在台灣登記網域名稱,可是卻發現另一家科技公司早已經再使用「m-ms」完成註冊。瑪斯因認為兩者太過相似,因此主管機關申訴欲取回網域名稱。首先網域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且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網路名稱本只是一個網際網路上類似地址的識別碼,但因網域名稱就像是公司的品牌代稱,許多商家想藉由網路來打自己的知名度,因此許多因網域名稱爭議與侵害商標的問題便隨之而來。網域名稱爭議可以透過司法程序救濟,但因司法程序常是緩不濟急,因此目前有專責處理機構提供簡便迅速解決方法,機構係為「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及「臺北律師公會」。目前最多的網域名稱問題係「對於惡意以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自己的網域名稱者」,被害人應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1)商標法:商標係表彰商品來源的標識,網域名稱只是網路上的通訊地址,原則上商標與網路名稱是不相干,但剛已說明網域名稱有時就像是代表公司的商標,又網域名稱之註冊非必為同名商標專用權人,因此商標法修法以配合,惡意登記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者,明文規定為侵害商標權型態一種。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網域名稱,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網域名稱,致使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有上述兩種情形者視為侵害商標權。綜上所述,以他人註冊之商標作為自己的網域名稱,有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情事,應視實際網址名稱有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作為判斷依據。如真有侵害,被害人可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
(2)公平交易法:將他人商標作為網域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其使用或標示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仍可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加以處罰(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五條),並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