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賣偽鈔,警方依法移送法辦
上網賣偽鈔,警方依法移送法辦
台南縣某大學一名謝姓學生,涉嫌在網路公告賣偽鈔,遭刑警隊逮捕,謝姓學生辯稱他的偽鈔是從網路向不知名的男子訂購,警方已展開追查,並依偽造國幣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刑法對於偽造通用貨幣及其行使行為於第四章訂有偽造貨幣罪章。其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但對於此等偽造、變造通用貨幣之行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另設有加重處罰之特別規定,其第三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偽造貨幣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乃在於偽造貨幣行為是否完成為標準,若具有真幣之外形,達於可持之以冒充真幣行使就算既遂。關於行使行為的處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偽造、變造之通用、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之。
本案行為人明知是偽幣,向他人購買後亦曾用於上街購物,所以構成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的行使偽造之通用貨幣罪。至於賣偽鈔給他的人則觸犯同條項後段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貨幣於人者之犯罪。附帶說明者,一般人最容易觸犯的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的收受後方知為偽幣而仍行使或交付於人者之犯罪。因為行為人初不認識其為偽幣而收受,嗣候始知之,企圖將其損害轉嫁他人,實乃人之常情,其合法行為之期待可能性甚低,所以刑法對其處罰也很輕微。但畢竟是犯罪行為,大家最好還是不要因小失大。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