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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

羅馬法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上至羅馬建國下到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所頒布的所有律法都稱為羅馬法。
  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繫。因為羅馬法對歐洲大陸各國的法都有著重要影響,因此,大陸法系又被稱作羅馬法系。
  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的公民法主要包括:習慣法和成文法。在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前羅馬人遵循的都是習慣法。其實成文法的形成就是公民反對貴族的戰爭。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佔有(一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羅馬法幾乎完全不涉及行政法或者刑法等問題,同時也有大量關於宗教、奴隸制的不再對現今世界有用的材料。但是羅馬法作為一個有超過兩千年歷史的體系,至今仍然影響幾十個國家的幾億人口,毫無疑問是古典文明和人類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市民法又被稱為公民法,是羅馬國家為本國公民頒布的法律。它主要來自於羅馬的習慣法,以及公民大會和元老院所通過的有規範性的決議。但是公民法條文比較簡單,在執行的時候必須有專人來進行解釋。雖然羅馬法有很多優點,但其也不可避免的有一些缺陷,如:法律主體範圍過小;保守性和形式主義色彩過於明顯;在處理原則上諸法不分、氏族殘餘過多等等。就是由於這些缺點阻礙了羅馬公民法的繼續發展,因此就逐漸形成了比公民法範圍更大的「國際法」,也就是羅馬史上有名的「萬民法」。
  萬民法從字面上解釋就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比較成熟的法律,同時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一般來說,羅馬法有以下兩層含義:
  1.和自然法一樣,萬民法是適用於所有文明社會和國家的法律;
  .萬民法調整範圍升級到了成為各國公民之間的關係的法律。
  而且,萬民法的形成於羅馬國家的不斷擴張有著不可分的聯繫。對外戰爭的勝利、羅馬實力的劇增以及國際貿易的發展使得萬民法的出現是個必然的結果。而且也是法律進步的必然結果。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編纂過程
  狄奧多西二世皇帝於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彙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彙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後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彙集。一個世紀後,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匯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後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於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於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餘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
  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彙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最後完成於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內容為東羅馬帝國時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權威的法學家對於法律的解釋,還有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的入門教材等。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該法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  
  羅馬法的發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後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
後世影響
  在此之後的1500年間,《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學生必讀書目之中,成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響力的法學著作之一。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頭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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