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中對於使用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有何規定?
電子簽章法中對於使用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有何規定?
我國電子簽章法立法之際,考量數位落差,為避免不諳網路或電子簽章等現代資訊通信技術之使用的民眾處於不利之地位,特於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因而使用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必須取得相對人之同意。也就是說,當我們欲以電子文件的方式對某人為某種表示之時,就「使用電子文件的方式」這一點必須徵得該人的同意。不論政府機關或個人,均不得強制要求相對人使用電子文件以作為必要之文書製作、儲存、傳送及收受的方式。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