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警語
在電影中,不管是港片或者是洋片,我們都會看到當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都會念一段話來宣示他的權利,其大概的內容如下:你有權保持緘默,但是,你所說的一切將來都會成為承堂的證供;你有權請律師,如果沒有錢,國家會幫你請一個。
這一段話之所以有名,就如標題所述,是源起於一個叫做米蘭達的美國人。
他並不是什麼偉大的人,相反的,他還是一個罪犯,當他犯罪被警察逮捕時,縱然他的犯罪事證確鑿,只因為警方並沒有宣示他的權利,法官仍然以逮捕的程序違法,將米蘭達釋放。
此舉造成輿論一片譁然,但也因此使得警方在之後的嫌犯逮捕等動作,遵守法律上有關程序的規定,以避免忙了一場卻徒然無功。
而該案中,警方未宣示的這段話,也就被稱作是米蘭達警語。
這一段話,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其實是非常重要,因為一般人往往因為不懂法律,而作了許多不利於自己的事情,甚至有可能在警方有意無意的誘導下,間接或直接證實自己犯罪。
那在我國有沒有這樣的規定呢?其實是有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在訊問被告的時候,就必須告訴他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等等,但是以往並沒有規定違反會有什麼效果,造成說作也可以、不作也可以這種幾近「贅文」的情形,所以不常被遵守。
但是,在最近一次的修法,已經賦予法官權力,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四的規定,在權衡各種情形下,排除違反該條規定所取得的證據,這對我國的法治發展來說,是一大進步,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也是一大進展。
美中不足的是該條是相對排除,而非絕對排除,所以仍待法官能將其具體落實在實務中,以確實的保障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