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報錯一字賠10萬
播報錯一字賠10萬
據報導某一電視台在播報股市有一名嘴老師,涉及掏空某家公司案,誤將檢方「求刑10年」,報導成「處刑10年」,名嘴老師非常不滿提起民事求償訴訟,地方法院判決此電視台及撰稿的盧姓記者應連帶賠償名嘴老師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名嘴老師不僅提起民事訴訟,也提起刑事自訴,刑事部分,地方法院認為盧姓記者沒有惡意,日前判決盧姓記者無罪。
前年9月間,電視台製播的「股市名嘴老師,掏空公司判10年」的新聞,老師認為他當時只是被起訴,並未被判刑,電視台竟然播報他被判刑10年,造成社會對他的不良觀感,侵害他的名譽,於是向法院起訴求償300萬元。電視台的盧姓記者辯稱,她是從網路資料庫中搜尋到老師掏空某一家公司的資料,依照資料製作這條新聞,老師在94年12月也因該案被地方法院判刑2年,足以證明她製播的這條新聞並未侵害到老師的名譽。盧姓記者認為,她不是學法律的,對於「求刑」和「處刑」有何不同,她並不了解,新聞播報有急迫性的需要,她除了將求刑和處刑搞混以外,其他的新聞內容都是事實。
法院認為,老師雖被檢方起訴求刑,但社會大眾對老師的信用、名譽僅止「懷疑」他可能涉及刑責,而電視台卻播報他「處刑10年」,足以讓社會大眾「確認」他有犯罪行為,老師的名譽因電視台的報導,受到相當程度的貶損。
法律教室:
股市名嘴的老師雖然涉嫌掏空某家公司資產,被播報成檢方「處刑10年」一詞,相信在一般社會大眾的觀感而言,確實有罪證確鑿且經過法院審判確定刑度之誤聽疑慮。確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除判決確定後稱為「受判決人」,現今我國司法警察偵查中以「犯罪嫌疑人」稱之,另在檢察官訊問特定人時,一般稱之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謂無罪推定原則。
上述新聞股市名嘴老師,其被檢察官所追訴之犯罪,在法律上須經法院審判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被告無罪。唯有經過證據的證明之後,才能認定犯罪事實並據以為有罪的判決。盧姓記者誤將檢察官的『求刑』報導成『處刑』其中差異在『處刑』是經過法院審判確定其罪責與刑度有既判力。被告既然尚未被判處罪行,怎能報導「處刑10年」呢。當然被媒體發布不正確之訊息予大眾知悉,致被告名譽、信用,社會地位人格有某種程度上的傷害,故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承審法院判賠盧姓記者十萬元。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