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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欠錢被擄 主謀判4年2月定讞

台商欠錢被擄 主謀判4年2月定讞

一名台商兩年多前在大陸廣州被綁票,驚魂五十多天才在澎湖無人島獲救,檢方追查後,將綁票歹徒以擄人勒贖罪起訴。但法院調查發現,被害台商與歹徒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與擄人勒贖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所以變更法條,改以私行拘禁罪,判處主謀有期徒刑四年兩個月確定。(潘千詩報導)


南台灣兩年多前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夏姓台商綁票案。檢方查出,主謀林姓男子與夏姓台商熟識十多年,因不滿對方搶生意,竟藉口追討債務,指示同夥綁架夏姓台商,後因事跡敗露將肉票丟包澎湖無人島。林姓男子等人被以擄人勒贖等罪名起訴,並具體求處十到二十年不等刑期。

但法院調查發現,民國88年間,主謀在香港成立公司,並把公司業務委託給原本是員工的夏姓台商處理。但主謀在民國94到96年間被限制出境,夏姓台商竟自立門戶還避不見面,林姓男子懷疑對方施詐、侵占,所以在民國100年元月委人在廣州擄走夏姓台商,並囚禁在鐵殼船上,家屬依勒贖電話匯出港幣三千多萬元後向公安報案,集團成員見贖款被凍結,同夥又陸續被抓,就把肉票丟包無人島。

因此,一審以私行拘禁罪,判處主謀林姓男子有期徒刑4年6月;二審認為,林姓男子不甘公司資產、營業所得被夏姓台商侵吞又求償無門,才起意押人取款,改判4年2月,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林姓男子仍處4年2月,另外八名共犯分別被判刑1年2月至3年8月不等刑期,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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