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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死子領光錢後 拋棄繼承成立

父死子領光錢後 拋棄繼承成立

父死子領光錢後 拋棄繼承成立

  北市一名柳姓男子向銀行貸款五百九十五萬元不幸一個月後死亡,兒子領光其父銀行存款剩餘的五十二萬餘元後並作了拋棄繼承的動作;該銀行不滿馬上控告少年先繼承遺產再拋棄繼承,違反法律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但法院調查後,少年領錢辦喪事是合理的,判決銀行敗訴。
  某一中小企銀指出,柳父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向該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五百九十五萬元,同年九月六日劉突然死亡,柳的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柳的五十二萬餘元存款在他死後一個月內,被人分廿七次領光。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查出領錢的是柳的十四歲兒子。該銀行認為,柳姓少年領取其父的存款,代表他要繼承父親的遺產,卻又在領光存款後拋棄繼承,致銀行債權受損害。銀行主張,繼承在先復又拋棄在後,其拋棄繼承無效,據此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繼承權存在,柳姓少年應為父償債。銀行並提出柳姓少年歷次到銀行領錢的監視畫面為證。
  法院審理時,柳姓少年坦承他是依照母親的指示去銀行領錢,用來辦理父親的喪事費用支出。但法院調查後認為,兒子領取父親存款辦理喪事,合情合理;柳姓少年才十四歲,是否要繼承也應經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才行,不能逕行將少年領錢的舉動擴大解釋為他要繼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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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姓少年今年才14歲是民法上規定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法律行為之能力,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以柳姓少年雖然依照母親的指示去銀行領錢27次的行為,並不是繼承柳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為要繼承的話也是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柳母並沒有同意柳姓少年繼承財產,故銀行認為柳姓少年領取其父之遺產存款,其外觀行為有繼承之意思表示,向法院聲請柳姓少年有損害債權之事實理由,請求其拋棄繼承為無效之訴。

  承審法院認為領錢行為並不代表繼承之意思表示,而且柳姓少年繼承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其母所作之拋棄繼承當然為有效之法律行為。另其父之遺產,是做為喪葬費用支出,取之於父親的遺產,用之於父親喪葬費用支出,於情於理,也符合社會大眾對之期待可能性,並不悖社會風俗習慣道德觀感,是以柳姓少年及柳母拋棄繼承成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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