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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之訴請判決離婚?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之訴請判決離婚?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之訴請判決離婚?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自應准許其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其意義即在於此。惟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他方意圖殺害起,一年內應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如未於一年內提起,或其情事發生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意圖殺害,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確有殺害之意圖,方能認為合於該要件(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一號判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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