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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催生自治條例 議員不認同

家長催生自治條例 議員不認同

目前新北市家長團體成立無法源依據,缺乏法律保障及公權力支援,日前有家長呼籲訂定「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多數市議員卻認為執行上有困難。
新北市家長自救聯盟召集人陳麗雯主張,學校和教育局有公部門資源及法律保護,教師依法組成教師工會和教師會;但新北市家長會無「法律」保障,有如一盤散沙,無法凝聚家長力量,發揮良好教育支持力。
數縣市已訂定家長會自治條例
陳麗雯說明,教育局以「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規範各校家長會成立,但「要點」只是「行政規則」,家長會並非行政機關,目前台北市、高雄、嘉義、雲林及台南已針對家長會訂定自治條例。
市議員李坤城認為,家長會應與學校地位平等,扮演教育局、校方及家長間協調角色,制定「自治條例」可讓家長會地位提升,擺脫現行好比「教育局下級機關」的情況;但各家長團體各有立場,若無法有效協調、整合,恐影響制定條例的內容與過程。
市議員李倩萍指出,現在的家長會以人民團體形式存在,僅受人民團體法約束,一旦規範自治條例後,權利確實受到保護;但未來教育走向不明確,日後權利恐囿於法令限縮,應強化現有六大家長團體組織功能,弭平對制度的不安。

教育局回應,新北市目前訂有「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現階段評估無訂定自治條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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