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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監護權之一方若不適合或無法行使監護權,他方可否要求改定監護人?

有監護權之一方若不適合或無法行使監護權,他方可否要求改定監護人?

有監護權之一方若不適合或無法行使監護權,他方可否要求改定監護人?

  按裁判離婚時固可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內容,因裁判離婚取得行使監護權之一方,嗣後未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而影響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無監護權之一方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由其行使;法院並得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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