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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狗為業 當心誤觸法網

屠狗為業 當心誤觸法網

屠狗為業 當心誤觸法網

  志工檢舉屏東潮州屠狗工廠,由一名72歲的王姓男子經營,他和2個兒子,3人分工合作,一個開貨車到處抓流浪狗,一個拿屠刀殺狗、肢解狗兒,而爸爸負責交易!他們藉口經營養鴿場,在鐵皮屋內日以繼夜殺狗,初步估計受害狗兒1年高達5百隻!
  72歲的王老先生看起來是滿臉無辜,面對記者詢問臉不紅氣不喘,而他的另一個身分是號稱最大狗肉大盤商,鐵皮屋就是他和兒子殺狗地點!
  王老先生和他的大兒子,原本堅決不認罪,警方進入搜索後才坦承罪狀。王嫌兒子:「方式就跟殺雞差不多」,初步估計1年將近500隻狗受害,而這些狗部分是走失的家犬,但大部分都是營養不良甚至可能有病的流浪狗。

法律教室:

  中國人將「物盡其用」這句話發揮淋漓盡致,凡天上飛的、地上爬的、海裡游的,只要能動的都能取之食用,乍聽之下似乎也無不妥,不過一個文明社會,對所食用的肉類還是要有所取、有所不取,因為我們不是動物,我們是萬物之靈,不該力行「弱肉強食」,像個野蠻世界。

  舉凡民主國家,在現代化趨駛之下,對於動物或野生動物的保育均有相關法令,歐美不乏先進國家其國內立法甚至有將「殺狗」這件事當成犯罪行為處罰。台灣目前並沒有將殺狗行為當成犯罪處理,而僅依動物保護法處以行政罰鍰,拒不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每次處罰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殺狗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的毀損罪與竊盜罪。如果所殺害的狗是有主人的,即殺狗之人毀損罪就會成立,因為狗兒在民法上是「物」,有飼主飼養的狗即屬有主物,殺害行為足以令其不堪使用,當然會符合毀損罪,論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另外如偷他人的狗兒,則構成竊盜罪,最重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屠狗為業之人,還是早早改行,以免誤觸法網。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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