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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的公款毀了一名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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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的公款毀了一名公務員

  相信聚沙會成塔的事實吧,就有一位地政事務所的公務人員,於收受申請地籍騰本時,暗槓其規費一份20元的不法利益,經過長期的貪污,讓該43歲的女公務人員,侵吞公款竟然多達新台幣7百多萬。
  一般社會大眾在申請地籍騰本時,一份僅有20元規費,竟讓專門負責收費的公務員,並持著她自己所偽造的收據,在短期的4年內,污走7百多萬元。案經追查後發現她委託印刷廠,偽造其規費的收據。案發後,她表示是因為姊夫罹患絕症,她姊姊經濟擔子不少,才會去貪污的,不過她平常都以跑車代步,身上多半是名牌,最後警方還是將她依貪污等罪移辦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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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台南地政事務所之女雇員,利用業務之便,向來所申請地籍騰本的民眾,收取一份20元的規費後,並發給其民眾騰本後,私自侵吞該規費。其中她所發出去假收據,應可按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8條盗用公印罪予以起訴;有關是否有同法第336條公務侵占罪之適用,尚有議爭可言;再者,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之特別法適用求處更重之刑罰。至於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人員,並非是無法解救之罪行,可在犯罪後自首,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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