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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冠亨論罪改判 檢方不服

葉冠亨論罪改判 檢方不服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9日電)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一審判處徒刑6年。高雄高分院今天論罪不同改判;檢方表示不服,將待收到判決書後決定是否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宣判,合議庭認定葉冠亨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1月原依酒駕致人於死論罪,並另以葉冠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後判處徒刑6年。

不過,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葉冠亨並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一審就酒駕致人於死罪量刑過輕,因此撤銷原判決,從重量刑改判「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法定刑範圍內決定其基準刑為重度刑,已從重量刑,較原審刑度更重。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葉冠亨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因葉冠亨肇事當天酒駕行經高雄市中華路、光復路口,尚未經過行人穿越道前,就已因撞擊王嘉祥駕駛的垃圾車而失控,且被害人李姓婦人經行人穿越道,車禍時她已走過慢車道,正在快慢車道中間的行人穿越道上等待過馬路,並非正在通行,因此認定葉冠亨並無這項違規加重其刑的適用。

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論告時就主張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

檢察官表示,曾舉出法院多件判決案例供參考,但二審合議庭仍認定不適用加重其刑的規定。

檢方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葉冠亨於去年4月25日,酒後駕車載友人在高雄市中華路超速撞到王嘉祥駕駛的垃圾車,再撞擊晨起運動的李姓婦人,造成李婦當場死亡,同車陳姓友人也傷重不治,李婦丈夫也疑因傷心猝死,留下8歲孤女。

雄檢於去年5月偵結,葉冠亨和王嘉祥分別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公共危險罪、業務過失致死罪等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1月宣判,以公共危險罪判處葉有期徒刑6年,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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