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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鄉鎮市長轉區長有前例

內政部:鄉鎮市長轉區長有前例

民進黨質疑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規定鄉鎮市長直接轉任區長,任期4年,為變相延長任期,有違憲之嫌。內政部上午表示,民國56年北投等六鄉鎮併入台北市、民國68年小港鄉併入高雄市時,已有延長鄉鎮長任期及直接轉任區長之前例,無違法或違憲問題。

民進黨執政時期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政策,所提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也是採行將現任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非民選鄉鎮市長,並延長其原有任期2或4年,作為過渡時期的處理。內政部是沿襲以往的作法,並非隨意創造。

【中央社╱台北18日電】

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認為地制法修法,將鄉鎮市長轉為區長違憲。內政部今天表示,縣市改制過渡期間由鄉鎮市長轉任區長,過去已有先例,並無違法或違憲問題。

立法院下午將召開臨時會處理地制法修正草案,民進黨批評,立法硬性將鄉鎮市長變身區長,且延任4年,是剝奪未來直轄市長人事任用權。

  內政部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民國56年台北市改制直轄市,北投等6鄉鎮併入台北市,以及民國68年高雄市改制,小港鄉併入高雄市,即有延長鄉鎮長任期及直接轉任區長的前例。

  內政部說,民進黨執政時期為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政策,所提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也是採行將現任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非民選鄉鎮市長,並以延長任期方式作為過渡時期的處理,以降低政治衝擊。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條文規定,只是沿襲以往作法,並非隨意創造。

  國民黨黨政平台決議的地制法修正草案,改採「負面表列」,原鄉鎮市長除涉刑事、賄選案件以及連任者外,都可轉任為區長。

  內政部表示,符合轉任資格者計56人,約佔改制4縣的半數,未來直轄市長仍有半數的區長可以用文官任命,不致影響直轄市長的人事權。如果不採負面表列,僅以「施政績優」帶過,反而容易引起各界疑慮,擔心直轄市長私心自用,全數以機要人員方式任命自己的親友或樁腳,影響制度過渡時期的施政經驗傳承。

  內政部也說,直轄市長的人事權範圍是依照法律規定,於地制法中明定區長的任用方式,並無違法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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