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應修法 保護各種親密受暴者
【台灣醒報記者蔡惠玲台北報導】「讓無婚姻、未同居的親密關係受暴者,也能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補充現行法不足之處。」立委吳宜臻於23日記者會表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僅對具婚姻、同居關係者,才能聲請保護令,導致無婚姻、未同居的親密關係受暴者無處求助,往往要受到傷害才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因此提出修法。她呼籲,社會應重視未有婚約的親密暴力問題。
吳宜臻、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在23 日舉辦記者會。吳宜臻表示,根據統計,今年3月10日至6月10日的新聞報導,有關情侶分手後傷害、恐嚇,甚至殺害對方的新聞就有38件。15年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上路,但有多數規定跟現行實務有落差。
她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伴侶間的親密關係樣態日趨多樣化,伴隨而來的「親密關係暴力」愈來愈嚴重。相較於英、美、澳等先進國家,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仍限於家庭或同居的關係限制中,對於「未婚且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還未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中。此類受害者多半隱忍,只有在遭受到傷害或恐嚇時,才能提出刑事告訴,對於被害者的人身安全保護不足。
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受理的個案中,有一對交往一年多分手的男女朋友,男方不斷以簡訊威脅要自殘或殺害女方家人,讓女方身心受到威脅,轉而尋求勵馨基金會幫助。此種男女親密關係,不屬於同居類型,所以無法依照家暴法來處理。
婦女救援福利基金會執行長康淑華表示,婦女救援社會福利基金會去年8-12月網路問卷調查指出,有過親密關係暴力的人中,未同居比例就占23.8%,且大多數為18-25歲年輕女性。經歷過親密伴侶以不當方式對待比例占20.5%,受暴方式包括有肢體暴力如徒手或持物品攻擊、精神暴力如以言語侮辱、恐嚇或跟蹤等及高壓控制及性暴力。其中有未同居受暴者求助比例最低,多半向同儕團體傾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