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2001年11月11日第四屆卡達WTO部長會議正式採認通過我入會案,並於次日簽署入會議定書。根據WTO之入會程序,必須將相關入會文件送請立法院審查通過,並致函WTO秘書處,確認接受我入會議定書,並將入會文件存放WTO秘書處,秘書處接獲確認函之後第三十日起成為WTO正式會員。我經過十二年的努力,將於明年元旦成為WTO正式會員,身為WTO的一員,則可享有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透過爭端解決機制和經貿糾紛、參與制訂國際經貿規範以及提升國際地位等利益。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亦必須開始履行開放市場和降低關稅等承諾,此舉將對國內產業和兩岸經貿互動有所影響。本文首先敘述我國入會之承諾;其次說明入會後對各部門之衝擊以及對兩岸經貿的影響;最後在結論部份,提出企業和政府的因應之道。
貳、入會的承諾
入會後我必須遵守WTO所屬協定之規定,履行我國入會雙邊及多邊協商的承諾。以下就農業部門、工業部門和服務業部門三大部門說明。
一、農業部門的承諾
(一) 關稅方面:農產品目前現行名目關稅為20.02%,入會後分年調降為12.90%,降幅達35.56%,調降農產品共有1,021項。(附表一)
(二) 非關稅方面:我國目前有41種農產品採限制進口或限地區進口之措施,與WTO農業協定自由化不符合,我將依產業重要性,分別採取不同措施。
(1) 限量進口:稻米是我國最重要的農產品,因此,我爭取採限量進口之特殊處理方式,承諾入會後2002年進口量為144,720公噸。
(2) 關稅配額:糖、香菇、花生、紅豆、東方梨等22項農漁產產品改採關稅配額措施,即配額內採低關稅,配額外則課高關稅。
(3) 自由進口:其餘農產品包括:龍眼、桃、李等18種,將於入會後開放自由進口。
(三) 削減境內農業支持(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AMS):依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於2000年須削減百分之二十,估計減少補貼金額為35億元。
(四) 特別防衛措施(Special Safeguard, SSG):糖、花生、紅豆、乾香菇等十四項敏感農產品,可採特別防衛措施,即當年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或者是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10%以上,須課徵三分之一額外關稅。
二、工業部門的承諾
(一) 關稅方面:工業產品目前的稅率為6.03%,入會後分年調降至4.15%,降幅為31.18%,降稅工業產品總共有3,470項。(附表一)
(二) 非關稅方面:承諾取消對購置國內外機械設備其投資抵減率相差10%之優惠差別性待遇之補貼;對國人自行設計汽車引擎、車身及底盤抵減貨物稅措施,入會後不再受理新案、舊案保留三年調適期;並且取消汽機車自製率之規定等承諾。
三、服務業部門的承諾
(一) 水平承諾:係指承諾表之承諾皆適用於各服務行業。
(1) 外國投資人可投資我國上市公司股票,但個別及全體外國投資人持有單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皆不得超過50%。
(2) 允許符合一定資格的白領外人以「商業訪客」、「跨國公司內部調動人員」、「受國內企業雇用人員」及「為履行契約人員」,來台提供服務。
(3) 外國人得為辦公室、住家、商店和外僑學校等用途,購置或租用土地。
(二) 特定行業承諾
依照GATT秘書處所建議之服務業分類,對商業、通訊、營造及工程、行銷、教育、環境保護、金融、健康及社會、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運動,以及運輸等十一大類服務業,依各相關會員之要求,配合我國長期發展需要,提出程度不等之承諾。(附表二)
參、入會後的影響
一、總體方面
根據行政院經建會評估,假定於2000年入會,入會後2001-2005年,我國GDP平均每年增加0.64%;出口增加0.93%;進口增加1.08%;貿易順差減少0.55%;五年間整體福利增加89億美元。由於入會後,對產業結構將有所影響,導致失業人口增加,入會第一年失業人口增加2萬人,失業率上升0.22%,由於國際景氣尚未完全明朗化,以及國內經濟結構急劇在轉型,未來失業情形仍不可輕忽。
二、農業方面
入會後我農業將採開放市場和削減境內支持之承諾,在假設排除大陸農產品進口之前提下,估計至2004年產值較1996年基準年減少542億,減幅為14%,其中以畜產降幅最多,產值減少317億,減幅高達29%;農作物減少200億元;漁產則減少25億。預估至2004年農業就業人數減少十萬人,有八萬公頃辦理休耕、轉綠肥或轉用。若取消大陸產品進口限制,大陸農產品大量進口,則國內農業產值將減少740億元,依目前政府說法,將不對大陸採取排除條款,即我對大陸採開放市場,如此一來對國內農業衝擊更為深遠。
三、工業方面
我國大多工業產品已自由化,目前有84%工業產品關稅稅率在10%以下,進口管制除了汽機車尚有採購地區限制外,其餘產品已開放自由進口。因此,入會後對我整體工業影響有限,但對各產業影響不一,其中以外銷為主或具有外銷潛力的產業較為有利,如機械業和資訊高科技產業等未來將有更大的商機。反之,長久受政府補貼、課高關稅的產業和內銷為主的產業,如汽車業、造紙和家電等,在開放市場後,需面臨更多的價格競爭者,有可能遭到淘汰的命運。
四、服務業方面
服務業大多須透過當地投資、土地利用和人員,因此市場開放影響和農工產業有所不同。從個別服務行業來看,入會後影響最大應是法律、營造、保險、教育以及海運附屬服務業等原先開放程度較低的行業。其中以教育服務業為例,開放外人來台設立學校,會增加國內私立高中招生的壓力;對於私立大學院校,未來可能會因招生不足,學校被市場淘汰的問題。
此外,從整體方面來看,開放服務業市場,對國內經營者難免會產生競爭的壓力,嚴重者經營權可能會被外人所取代。而開放外人來台提供服務,雖有助於公司業務成長,但對國內同等級就業人口,則產生高度競爭壓力,並出現排擠及替代效果。整體而言並不致發生國內產業萎縮、就業機會及值減少的現象;反而可因外來投資者引進很多先進的技術,進而提升國內服務的品質,降低服務的價格,來加速國內產業與整體經濟的成長。
五、兩岸經貿方面
入會後,民眾除了關心國內產業的影響之外,兩岸發展仍是眾人矚目的焦點。雖然中國大陸和台灣即將成為WTO正式會員,但礙於兩岸政治僵化,以致入會後兩岸短期之內很難進一步協商,不利於我國和大陸互動。相反地,大陸若摒棄一個中國原則或者是扁政府承認「一個中國,九二共識」的原則,則有利於兩岸經貿發展。事實上,大陸入會後對台灣和台商有正面的影響,首先是大陸將放寬第三產業讓外資參與,台商則有更多投資機會。其次,未來大陸關稅降低,有助於增加我國對大陸出口。最後,大陸開放市場後,准許對外開放外貿權和配銷權等,將對台商有利。
根據USITC的推估,兩岸入會後,大陸貿易自由化所帶動的進口成長,有19.2%是來自於台灣,有9.1%來自於香港,顯示加入WTO將促進兩岸三地之貿易往來。此外,未來政府將放寬大陸貨品進口至台灣的限制,此舉使台灣對大陸的貿易順差縮小,可改善兩岸貿易失衡。不過,未來大陸將提高在美國和日本市場占有率,對一向依賴美國的台灣,會產生龐大的競爭壓力,使兩岸彼此競爭壓力增強。同時,兩岸在投資及貿易交流增加,將提高兩岸貿易摩擦的機會。
肆、結論
入會後,短期內對我國的影響各有利弊,就長期眼光來看,是有利於我國的發展,但前提是短期陣痛要能安然渡過,尤其是勞力相對較密集且本身競爭較弱的產業,須順利轉型成功,以免釋出更多的失業人口。因此除了個人和企業要提升本身競爭力外,政府應運用平衡稅、反傾銷稅和防衛條款,來降低外國不公平競爭;協助國內產業從事研發,促進產業升級;推動產業自動化和電子化,來降低廠商經營成本;建立完整就業安全網路;結合教育、職業訓練和就業機制,提升人力品質等。最重要的是,政府應落實經發會的結論,減緩入會後的衝擊。(本文代表作者個人立場)
附表一:我國入會關稅減讓承諾表 單位:%
| 整體產品
| 農產品
| 工業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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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率 (2001年)
| 8.2%
| 20.02%
|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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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年 (2002年)
| 7.28%
| 15.21%
| 5.79%
|
降稅期程完畢時
| 5.54%
| 12.9%
| 4.15%
|
降稅幅度
| 32.44%
| 35.56%
| 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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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稅項目
| 4,491
| 1,021
| 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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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部
附表二:服務業特定行業的承諾
行 業
| 承 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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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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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業
| 1.允許取得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人,以獨資或合夥方式設立事務所提供服務。 2.允許取得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者,以獨資或合夥方式設立事務所提供國際法及其母國法之服務,並得僱用我國律師或與我國律師合夥設立事務所。 3.具一定資格之外國人,得以助理或顧問身份,受雇於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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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業
| 1.除涉及會計簽證業務外,開放「跨國提供服務」及「國外消費」。 2.取得我國會計師資格者得以獨資或與其他會計師聯合執業方式執業。 3.開放審計(部分審計業務需會計師簽證)及簿記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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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服務業
| 除所得稅簽證業務限由取得我國租稅代理人資格者辦理外,其他服務均予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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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服務業
| 除建築簽證業務限由取得我國建築師資格者辦理外,其他服務均予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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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服務業
| 除技師簽證業務限由取得我國技師資格者辦理外,其他服務均予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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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服務業
| 允許取得我國獸醫師及獸醫佐資格者,執行獸醫師(佐)業務;取得獸醫師資格者設立獸醫診療機構,提供獸醫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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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業服務業
| 電腦暨相關服務業,研發服務業,不動產仲介服務業,未附操作員之飛機、一般機器設備租賃及汽車融資性租賃服務業,廣告服務業,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服務業,管理顧問暨相關服務業,技術檢定及分析服務業,附屬於農、林、牧之諮詢服務業,附屬於礦業及製造業(出版及印刷除外)之服務業,科技工程顧問服務業,設備維修(船舶、飛機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服務業,建築物清理服務業,攝影服務業,包裝服務業,出版服務業,會議服務業,電話答復服務業,複製服務業,郵寄目錄編輯及郵寄服務業,特製品設計服務業,以及人力仲介(不得跨國提供)服務業等,均開放外人投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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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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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服務業
| 開放國際快遞一端在國內陸地之快遞服務業,惟郵政法所訂限由郵局寄送之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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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電信服務業
| 在我國境內之服務提供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對外資比例,國人擔任董事長及董事比例,以及開放時程有所限制下,開放: (1)設置機線設備電信業務:包括語音電話、分封交換式數據傳輸、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電報交換、電報、傳真、出租電路、陸上行動通信(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中繼式無線電話及行動數據通信)、衛星行動通信等。 (2)轉售業務(由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包括語音電話、分封交換式數據傳輸、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電報交換、電報、傳真、出租電路、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中繼式無線電話及行動數據通信等。 ※外資比例限制為: (1)中華電信公司:直接加間接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2)其他民營公司:直接外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直接加間接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國人擔任董事長及董事比例為:董事長及半數以上董事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開放時程為: (1)設置機線設備之基本電信服務項目中,語音電話、分封交換式數據傳輸、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電報交換、電報、傳真及非經衛星傳輸提供之出租電路等七項業務,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提供服務。 (2)經由衛星傳輸提供之出租電路、衛星行動通信等二項業務,二OOO年一月一日起提供服務。 (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中繼式無線電話及行動數據通信等四項陸上行動通信業務,已於八十六年上半年陸續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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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類電信服務業
| 開放電子文件存送、語音存送、資訊儲存與檢索、電子資料交換、加值傳真、編碼及通信協定轉換、資訊處理、遠端交易、電子佈告欄、文字處理編輯等十項加值類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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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服務業
| 1.開放電影片、錄影片之製作與銷售服務業(包括取消單一外國電影片進口拷貝數限制)。 2.開放電影放映服務業(包括取消外國單一電影片放映場所數之限制)。 3.開放錄音服務業。 開放外國製作之節目在無線電視台及廣播電台,以及有線電視台播放,但分別受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二十節目自製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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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 開放外人投資經營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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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服務業
| 1.開放經紀及經銷服務業。 2.開放批發及零售服務業(武器及軍事用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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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務業
| 1.開放以高中、高職及其以上之學生為對象之海外留學仲介服務業; 2.開放外國教育機構以跨國提供服務方式(即遠距教學),對國內高中、高職及其以上之學生提供服務; 3.開放外人設立高中、高職及其以上之學校與教學機構,但: (1)校長、負責人及董事長須由國人充任; (2)外國人充任董事者,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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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服務業
| 開放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環境衛生暨類似業務,清理排氣設備,防制噪音,其他環境保護業務,以及附帶於自然及景觀保護之顧問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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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
| 所有金融商品之申請,已經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者,將於收到完整文件後之十五日內審核並回應;新金融商品則於收到完整文件後之九十日內審核並回應。
|
保險服務業
| 1.直接保險: (1)開放跨國提供海運船舶及航空機體之保險,包括其所運載之貨物及衍生之責任,以及國際轉運之貨物。 (2)開放個人純壽險之國外消費,但國外業者不得在國內進行促銷及推廣等活動。 (3)開放外人投資經營壽險、非壽險業務,但其組織型態限於分公司、子公司、合資或辦事處;外國相互保險公司淨值達新台幣二十億元者,始得來台設立分公司。 (4)已經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核准之保險商品,除非財政部收到完整備查文件後十五日內駁回,否則即可出單;新保險商品則為九十日。 2.開放再保及轉再保業務。 3.保險中介服務: (1)開放跨國提供海運船舶及航空機體保險,包括其所運載之貨物及衍生之責任,以及國際轉運貨物保險之中介服務; (2)開放外人設立商業據點從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業務,但除海事公證人外,應至少聘用一位領有我國同類執業證書之人員。 4開放保險附屬服務(核保、理賠及精算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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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服務業
| 1.開放國外消費,但非我國境內之金融業者不得在我國境內從事招攬及促銷活動,且以該國法律授權或取得執照之機構所提供之服務為限。 2.自二OOO年一月一日起,允許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應客戶要求,提供關於開設海外存款帳戶業務及移轉資金至此等帳戶開戶相關資料。(註:以談判當時之認知,我國於西元二OOO年一月一日前應已加入WTO,爰此承諾係以加入WTO為生效之前提要件)。 3.允許外人投資或設立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經紀商、信用卡機構、票券金融公司及信託投資公司。但有下述限制: ※設立組織方面: (1)金融機構或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須符合最低資本額或最低匯入營運資金之要求。 (2)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外匯經紀商之組織型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3)單一個人及關係人持有一商業銀行之股份,分別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及百分之十五之限制。 (4)資產或資本列全球銀行五百大以內,或前三年與國內銀行與大企業往來達一定金額之外國銀行,始得在我國設立分行。 (5)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間之交易與匯兌業務,亦不得直接投資於公司股票及不動產,且其客戶限於境外人民與境內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6)信託投資公司禁止新設。 (7)國內或國外單一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投資持有一外匯經紀商之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但經中央銀行核准由外國貨幣經紀商投資者,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經營業務方面: (1)收受存款及其他可付還資金: (a)禁止收受外幣支票存款,以及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b)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收受外匯現金存款,且不得將外匯存款以新台幣提取。 (2)所有形式之貸款: (a)外國銀行對單一客戶外幣授信總餘額,不得逾其總行淨值之百分之廿五;對單一客戶新台幣授信總餘額,不得逾其新台幣授信總餘額之百分之十或新台幣十億元(以較高者為準); (b)外幣融資以有交易基礎者為限; (c)外幣貸款對象以國內企業及個人為限,且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 (3)融資租賃:無限制。 (4)支付及貨幣傳送服務:無限制。 (5)保證及承兌: (a)外國銀行對單一客戶外幣授信總餘額,不得逾其總行淨值之百分之廿五;對單一客戶新台幣授信總餘額,不得逾其新台幣授信總餘額之百分之十或新台幣十億元(以較高者為準); (b)外幣保證業務對象以國內企業及個人為限。 (6)為本身或顧客帳戶交易:從事包括貨幣市場工具、外匯、金銀條塊,以及未在交易市場交易且不受期貨交易法規範之衍生性產品等之交易,除遠期外匯業務需有交易基礎,商業銀行分行禁止為自己交易公司股票外,其餘無限制。 (7)參與短期票券發行:無限制。 (8)貨幣經紀:除外匯經紀商不得經營新台幣貨幣市場之經紀業務外,其餘無限制。 (9)信託服務:除銀行不得收受保本保息之信託資金外,其餘無限制。 (10)金融資訊之提供、傳輸及處理,以及由其他金融業者提供之相關軟體: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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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服務業
| 1.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櫃台交易或其他方式,為自己或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法規範之衍生性商品及可轉讓證券之交易:除不許跨國提供服務外,其餘無限制。 2.參與各種有價證券之發行(短期票券除外),含承銷及募集之代理業務,以及提供與該發行相關之服務:證券業務僅包括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 3.資產管理(如現金或資產組合管理、各種型態之共同投資管理、退休金管理、保管、存託及信託業務):且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限制: (1)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條件者外,單一股東及其關係人持有個別公司之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廿五。 (2)個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權,應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條件之發起人持有。 4.金融資產(包括有價證券、衍生性商品及其他可流通金融工具)之清算服務: (1)除國內證券發行人可透過Euroclear、CEDAL或DTC(集保信託公司)為清算外,不得進行跨國提供服務。 (2)僅證券交易所或其所委託之集保公司可提供清算服務。 (3)每一集中交易市場僅得設立一家集保事業。 5.金融資訊之提供、傳輸及處理,以及由其他金融業者提供之相關軟體:無限制。 證券投資之顧問、仲介及其他附屬業務:除不許跨國提供服務外,其餘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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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 1.開放國人在國外接受醫療服務,人體醫療之「跨國提供服務」,以及設立醫院。惟醫院須由非營利機構設立,且外國人擔任董事之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一,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須具有專業醫療資格。 2.開放醫療設備出租或租賃(未附操作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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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及與旅遊相關服務業
| 1.開放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及餐飲(包括提供酒精飲料)服務業。 2.開放旅行社服務業。 3.取得我國合法居留權,並住滿六個月之外國人,得參加我國導遊人員考試。 4.導遊人員僅能以受僱於旅行社之方式,提供導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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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 開放新聞機構、運動(包括體育活動促銷、運動組織,以及與體育活動有關之事項,如裁判,計時員等)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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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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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服務業
| 開放航空器維修,空運服務之銷售與行銷,以及航空電腦訂位系統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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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服務業
| 開放鐵路客、貨運輸,以及鐵路設備維修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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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服務業
| 開放小客車租賃,進出口貨運(不含一般路線),以及公路運輸設備維修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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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服務業
| 承諾將於WTO海運談判開始時,提出海運服務業承諾表,並參與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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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輔助服務業
| 1.開放裝卸貨(機坪裝卸貨除外)、倉儲(機場內之倉儲一九九九年底開放)、貨物仲介、飛機與船舶空間仲介、貨物拆拼、貨運承攬、驗貨(海關執行者除外)及報關等服務業。 2.以互惠方式開放機坪裝卸、機體清潔、消毒及拖曳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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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