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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原文書可能被處重刑

影印原文書可能被處重刑

影印原文書可能被處重刑

  提醒各位大學生要特別小心注意,如違法影印原文教課書及其他教學書籍等,現在可能不僅違反著作權法,檢察官未來甚至要用比較重的偽造文書罪予以起訴了。台中的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最近就開始掃蕩一些違反的影印店,像是台中東海大學、逢甲大學、中國醫藥等週邊影印店,共計查緝20餘家影印店,並且還追查出有已影印好的原文教課書469本,共計有21人學生及影印店負責人等皆被列刑事偽造文書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教室:

  在大學時期許多學生為了節省學籍費的支出,會有學生以多數人共同購買一本原文書,在取得書籍後,他們就會拿去印影店請老闆轉印,但如此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適用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在量刑上尚有加重的意味,在法的層次面而言,「偽造」無權製作權之人而冒用他人名義行製作之實。如大學生只是出於為節省家計,進而去印影原文書,依現行刑法「一罪一罰」來論罪,只要大學時期偽造30本原文書,並全都論罪,則是否與殺人罪相同呢?且那些印影店的業者,不都就是刑法第30條所指的幫助犯了,或是可以適用刑法28條偽造文書的共同正犯。換言之,刑法的偽造文書與著作權法的構成要件不同,在於偽造文書是處罰無權製作之人,著作權法仍是處罰非創著之人而有違反重製等規定(著作權法第3條訂有明文)。是以,上述案件中的檢察官以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來起訴學生及其影印店負責人,其實應有過重之嫌,況且這些學生本係以侵犯他人之著作權的犯意,來違反著作權等規定,故怎麼會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呢?其實,如果行政機關想加重違反著作權法的量刑,可以思考著作權法第96條之2條的處罰加重方法;或是委請立法院再修法將著作權法等處罰規定,再次重修法定刑的部分,而非是將刑法的偽造文書之成就條件擴大解釋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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