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被解雇 公司判賠二百二十一萬
職業病被解雇 公司判賠二百二十一萬
高雄市李姓男子因為工作長期搬重物,脊椎出問題,98年被公司惡意解雇改以臨時工
之名雇用,勞委會評估報告證實他的脊椎疾病確實屬於職業病。高雄地院審理後,判
雇主給付二百二十一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八十三年到一百年在高雄某公司任職,工作內容包括拆解和組
裝機器,過程中雖然有堆高機輔助,但四十公斤以內的物品都要人力搬運,且工作十
二小時幾乎都是站立工作。九十八年三月,雇主以公司虧損和業務緊縮為由要求他離
職。
李男未允諾,也沒有簽離職證明書,為了顧及生計,改以臨時工名義繼續工作。許姓
負責人辯稱,李男的脊椎疾病和工作並無因果關係,但坦承一直沒有付給李男資遣費
。
李男控告公司,要求三萬多元醫藥費、六十四萬薪資補償金和四十個月兩百一十七萬
多元等共兩把八十一萬多元賠償。法官依據李男所附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和勞委會職業
病評估報告,認定李男的脊椎疾病是職業傷害,判公司給付二百二十一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