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區公投條款 立委:恐違憲
核電廠運轉是否須經地方公投,11日再度引發朝野討論。立院教委會11日審查「50公里逃命圈公投條款」,綠委陳亭妃指出,既然低放射性核廢料的處置場是由地方公投決定,危險的核電廠是否運轉也應交由地方公投;對此,藍委陳淑慧表示,據憲法規定,電力政策是中央主管事項,因此此法有違憲之虞,原能會主委蔡春鴻則說,國際間並無如此規定。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11日審查由立委陳節如、林世嘉、林淑芬、鄭麗君等47位所提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6之1條」草案,草案明定未來核電廠的裝填燃料棒以及運轉等相關作業,必須先經由所在地50公里逃命圈範圍內的縣市舉辦地方性公投,並通過投票門檻,核電廠才可運轉。
針對此項草案,立委陳淑慧表示,核能問題應該是全國性的能源供需問題,而根據憲法107條規定,電力政策屬於中央主管事項,地方性公投只能處理地方自治事項,因此此法恐違憲。
對此,台電董事長黃重球、原能會主委蔡春鴻和經濟部次長梁國新都同意立委陳淑慧的說詞。蔡春鴻指出,國內本來就有公投法的法源依據,且就法律面和實務面來說,像是瑞典、義大利、立陶宛等國並沒有將公投法源制訂在核能管制法規當中。
圖說:原能會主委蔡春鴻說,國際間並沒有將公投事項設置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