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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減刑罰

加減刑罰

加減刑罰

加重處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有強迫其施用毒品,或引誘其施用毒品及將毒品轉讓給未成年人時,均得依本條規定加重處罰,以保護未成年人。

減輕處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依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第十七條規定:「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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