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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車 也判「業務過失」

三輪車 也判「業務過失」

三輪車 也判「業務過失」

  以拼裝的三輪車載著爆米花到處販售的楊姓男子,在「倒退嚕」時撞上後方嚴姓女子的腳踝。法官認為,楊張某平日駕駛三輪車賣爆米花,因此車子倒退嚕傷人之舉已構成「業務過失傷害」,判這名粗心小販判處拘役50日,減刑為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
  許多民眾以為,「業務」過失的定義是「以此為業」,例如醫生執行醫療行為,或是駕駛交通工具之司機、運將載客、載貨行為都屬「業務」,其餘非執業者就不構成法律上的「業務」要件。但是地院日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名將1名賣爆米花的楊姓小販判刑,導正民眾對「業務」的看法。這起事件為平日以三輪拼裝車載運機器販售爆米花的楊姓小販,今年四月間在板橋民享街騎樓準備「倒退嚕」時,卻因一時不謹慎,意外撞傷站在後方的嚴姓婦女的右腳踝,事後兩人和解不成,楊姓小販遂遭嚴女提出傷害告訴。
  法官審理本案援引最高法院判例認為,只要是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反覆執行的附隨業務,即使不是本業,也要算是「業務」的範圍。簡言之,天天以拼裝三輪車載著爆米花四處兜售的楊姓小販,雖然原本僅是遭警依普通傷害罪嫌移送,可是到了法院審理時,卻因最高法院的有此判例,改判刑責較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幸好,楊姓小販主動向警方自首獲得減刑機會,且態度良好最後獲判拘役50日,並經減刑改為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在大街小巷穿梭的拼裝三輪車的拾荒族與小販真的要小心了,您所駕駛的這些拼裝車輛因不注意釀成交通事故的話,不是普通傷害罪而是加重其刑的「業務過失傷害罪」。雖然是三輪車也是動力交通工具之一種,駕駛者使用目的非一般通常運輸使用之,而是駕駛交通工具來營利者有業務性質,且一但成為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觸犯的是普通過失傷害罪的加重其刑業務過失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非普通傷害罪,刑事責任的罪則是要釐清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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