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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撞2老婦 無視死傷肇逃

無照駕駛撞2老婦 無視死傷肇逃

無照駕駛撞2老婦 無視死傷肇逃

  穿越馬路遭撞死!基隆五十八歲的朱姓保全員,七日上午六時許,行經愛三路郵政總局前時,準備轉彎時,驚見兩名老嫗穿越馬路,煞車不及直接撞上,其中九十六歲陳老太太當場死亡,八十五歲鄭林姓老婦受重傷。朱嫌擔心無照駕駛東窗事發,再加上趕著上班,竟肇事逃逸,完全不予理會。
  警方獲報後,調閱附近百台監視器,經過十個多小時追查,昨晚循線逮捕朱姓嫌犯,朱坦承肇事逃逸,被警方依過失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表示,陳老太太七日上午五時許從家中出發,準備到市區參加健康食品的說明會,為了搶快,直接從東岸停車場前穿越馬路到愛三路郵政總局,恰好與她同行的八十五歲鄭林姓老婦,見陳穿越馬路,也跟上腳步一同穿越,沒想到前腳沒踏出多久,朱嫌就迎面撞上,陳老太太當場死亡,鄭林姓老婦則受重傷。
  張姓目擊者說,「當時就聽到一陣尖叫,看到一輛機車撞上兩個人後,停下來不到卅秒就逃走」見老嫗躺在馬路上奄奄一息竟然無動於衷,加速逃逸,痛批肇事者可惡至極。
  朱嫌向警方供稱,當時下著大雨,因此時速不快,正準備轉彎時,突然看見兩人衝出來,機車右手手把不慎勾到陳老太太,陳跌倒後撞上鄭林姓老婦,見到兩人不斷哀嚎,腦筋一片空白,擔心警方到場後,會發現他無照駕駛,再加上家中全靠他吃飯,無法失去這份保全工作,才會逃離現場。

法律教室

所謂肇事逃逸罪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如行為人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符合肇事逃逸;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意旨: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用以處罰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之責及企圖脫免責任之人,是本條之犯罪。

補充說明,就「肇事」部分應該大部分都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那大概就是謀殺了!),但是對於「逃逸」部分,則就要以「故意」為必要。換句話說,就是肇事的人已經知道車禍發生有造成被害人死傷,卻仍然執意逃逸以規避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有個人發生車禍,但對於已經發生死傷之結果完全不知道,或者是被害人當場拒絕就醫或到安全處所,導致肇事者認為被害人可以自由行動、安全無虞,可以說是『對於公共安全顯然不生任何危害』,就逕行離開現場的話,肇事者主觀上並沒有要逃逸的意思,當然就不應該以這一條法條處罰。

至於肇事者離開現場時有無留下聯絡方式,只是會影響警方日後追查或被害人日後求償的困難與否,與肇事逃逸罪無關喔。

本案中,朱姓行為人騎車撞傷兩名老婦人,卻沒有停下將傷者送醫,只因自己無照駕駛怕遭到警方取締,確實已經構成肇事逃逸罪責,最重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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