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99年2月6日至7日。
貳、考試地點: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等七個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參、應考資格及考試類科: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十八歲以上,不限學歷 。
肆、應試科目:
考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社會行政 |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
人事行政 |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
原住民族行政 |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
勞工行政 |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教育行政 |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
財稅行政 |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
金融保險 |
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
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統計 |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
經建行政 |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
地政 |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
圖書資訊管理 |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政風 |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
電子工程 |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註:98年8月1日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部份為:自99年度起,國文科改採測驗方式(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取消作文與公文寫作。
伍、成績計算: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訓練與分發任用: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註.
97年4月17日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部份為:.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
2. 增額錄取人員分發方式,規定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註
97年4月25日考試院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修正,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二、報名日期:98年11月16日至25日。
三、郵寄報名表件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之一考選部高等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手續及應繳費件:詳見「初等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