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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提起

訴願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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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形式要件:

 應備訴願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訴願法第五十六條):
 一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 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 訴願請求事項。
 五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 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 年、月、日。
 十 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而若是對行政機關遲不作成行政處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而提起訴願者,上述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應改載明為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及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貳、形式要件不符之補正: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訴願法第六十二條)。

參、範例:

 訴 願 書

 訴願人張○○  ○○縣○○鎮○○里○○路○○○之○○號
 原處分機關○○○政府
 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年○月○○○日○○社資字第○○○○○號

   訴願請求
 原處分撤銷

   事 實
  緣訴願人張○○係受僱於○○水電行(即王○○),因王○○請求推薦適當之混凝土押送車業者,訴願人因而介紹□□工程行負責人李□□與王○○認識。嗣後,李□□同意承包王○○所承攬之○○○○有限司公司○○區場之住房防水泥作工程中之部份工程,詎原處分機關竟以李□□、顏□□及葉□□係訴願人勞工,因該水泥工程於民國(下同)○○年○月○○○日倒塌,李□□等三人遭遇職業災害,致李□□死亡,顏□□及葉□□受傷。迄至同年○月○日止對罹難勞工家屬未依法定標準給予補償,處銀元○○○元罰鍰。訴願人並上開勞工之雇主,實難甘服罰鍰之處分,爰依法提起訴願。

   理 由
 壹、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而至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又按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處理有關事務之人。」查訴願人係王○○以鐘點計酬之勞工,僅係介紹李□□與王□□認識,與因○○○年○月○○○日勞工災害受難之勞工,並未發生任何勞僱關係,與適用同法第五十九條前提要件並不相符,故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貳、本件訴願案件與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號案件係同一原因事實,本於司法程序之嚴密慎重,似應待司法程序之結果,再為判定訴願人究竟應否課處罰鍰,若訴願人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自當撤銷原處分機關。為此,懇請 貴府明察,賜暫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並決定將原處分予撤銷,無任感禱。
 參、副本乙份抄送○○○政府,並請轉呈 ○○部 鈞鑒。
                     訴願人張○○   簽章:
 附件一原處分書影本乙份
 證物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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