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嫌貴 告律師
醫師嫌貴 告律師
陸姓醫師與妻子感情不睦,委任江姓律師辦理離婚事宜,包括簽訂協議書及登記等手續到完成,只花費4小時。陸姓醫師認為江律師索取5萬元過高,於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要求退還一半費用2萬5000元;反遭律師指責行為「失格了啊!」,名譽受損,憤而請求律師賠償7萬5000元。法院調查兩造私下對話,判決醫師敗訴,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95年8月19日,陸醫師致電江律師反應,處理離婚事項索費過高一事,並表示「那我可不可以去找1 個不用錢的律師」等語,江姓律師回以「陸醫師,你這樣就失格了啊!」的言詞貶抑其名譽,遭受精神上痛苦請求賠償慰撫金。江姓律師則說,受託辦理協議離婚事宜,曾與其前妻溝通協調,怎可能4小時內完成況且非消費事件,無從適用消保法。又說,陸先前表示「可不可以去找1個不用錢的律師」等語,他認為身為醫生,受極高教育,發言與身分地位顯有不當,才說出失格,否認侵害其名譽。
地院認為江姓律師受託辦理協調離婚事項,是不屬於消費範圍。並查,兩造電話中私下對談,沒有第三者在場,被告也未向他人傳述「失格」之事,認為沒有損及醫生名譽,不用賠償。
法律教室:
原告主張並請求為基礎權利之消費關係,按消費者保護法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制定,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費關係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所以必定是消費者因消費而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消費關係,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上則案件江律師受委任處理協調及辦理離婚等事項,此屬委任關係是以提供專業知識為他人處理事務,與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及服務,是迥然不同的法律關係。
另,原告主張於通話中遭受江律師以「陸醫師,你這樣就失格了啊!」之詞侵害其名譽且受有精神上的痛苦,故請求慰撫金5萬元一事。法院審理認「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觀兩造為私下對話,被告並無向第三人傳述之行為,亦無第三人在場聽聞,所以不致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與民法民法第195 條侵害名譽之要件不符,故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 萬元於法未合,駁回之。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