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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氏姓真是不容易

改氏姓真是不容易

  96年民法修正後,讓父母也許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為其子女選擇他們想要的姓氏,但修正後的法律條文,卻也大大限制住離婚後,單親媽媽的權益,為讓子女從母姓,使得更多有監護權的單親媽媽,仍須取得生父的同意才能將子女姓氏改從母姓,或是在有事實足認子女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者,再向法院提出改姓的要求。
  就有學者表示,法律上並未對「不利影響」有清楚明確的定性,並且也未增列有關重大事由的規範,仍是交由法院判決,雖然明定保有改姓的空間,卻因為訴訟程序漫長,進而成為從母姓的重大阻礙之一。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表示,姓氏為人格權表徵之一,應該有其公平權的作法。姓氏過去雖說是父親視為理所當然的權力,但隨著性別平等權及家庭組成多元化關係,如單親、同居、跨國婚姻等各種新型態的家庭組成方式,故姓氏仍需應有多元的選擇及配合,以期待社會要「尊重成年子女姓氏之選擇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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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民法親屬修正後,原本的美意是希望可以男女平等,以符合平等原則,但事實上要讓下一代子女從其母姓,是須要通過公公、婆婆等親屬之間的考驗與說服,並且夫妻之間也許在還沒有生產完成時,就需要前辦理離婚手續了。

  除了需要經過上述事實層面的考驗及努力外,接下來就是法律層面的問題,變更姓氏的途徑有二,按民法第1059條第1、2項規定,是說明子女出生後未成年前或成年後,皆需經過父母親以書面同意,方得約從其母姓或父姓,相反而言即不得變更其姓氏;倘無法得到父母之書面同意者,仍有同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特別將父母之一方(即是父或母)或子女本身,仍得依其該條之法定事由,如父母離婚或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等等事由,並有事實足認目前其子女之姓氏有不利之影響,方得向法院提出其變更子女氏姓之請求。惟本條文看似保護其「姓氏之權利」,事實對於要舉證出「有事實足認從原姓氏不利子女」是有程度上的困難點,尤其是在父母親已經離婚並且不知其父或母之去向時,更是難以落實的困擾。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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