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上火鍋 燙傷饕客判賠
蘇姓女子去年帶5歲小姪女到台北市德X百貨公司內的咖啡廳內吃小火鍋,結果胡姓女工讀生在上菜時,不小心將火鍋翻倒,於是造成蘇女及小姪女2人腿部燙傷,她們就提出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及懲罰性賠償,共計求償154萬及150萬餘元,士林地院判決應賠34萬及18萬餘元。
德X公司雖強調係出租場地給力X公司,加上胡姓女工讀生是力X聘用的職員,德X也無法進行實質的管理與監督,於是辯稱他們應無須負賠償責任,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火鍋未完成放置好時,即往蘇女方向倒下,於是認定係胡姓女工讀生不慎以致讓火鍋傾倒,造成該傷害。另胡女雖是力X公司僱用的工讀生,但德X公司與力X公司簽訂的合約內容顯示出,服務人員應遵守德X公司之各項規定,認定工讀生亦屬德X公司之受雇人之一員,最後仍判決力X、德X公司皆需對於胡女過失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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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所爭執點,必須要先確定工讀生胡女的行為是否有過失,及是否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另外是否因胡女之行為,以致力X與德X是否皆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及是否符消費者保護法中所指的懲罰性賠償金。
由於工讀生胡女在上菜時,本需注意消費者蘇女他們一切的動態,並提醒火鍋要上桌,且應將火鍋平穩的放置在客人桌上,惟胡女竟疏失以致消費者受有身體上之損害,故應有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之適用。至於力X公司與德X公司是否負連帶賠償責任,承審的法院認為,胡女是由力X公司所僱用的工讀生,但因德X公司與力X公司所訂立的合約書中,顯示出胡女除要遵守德X公司內部規範,且如有違反工作相關規定時,德X公司得要求更換該名工讀生,或有扣留力X公司貨款等等;另實務上見解,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為限,換言之,只要客觀上是從事勞務行為並受他人之監督即屬之,綜上應有民法第188條之適用。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