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100年4月27日公布之【行政法人法】及行政法人法要點剖析

100年4月27日公布之【行政法人法】及行政法人法要點剖析

由於政府組織改造是世界各國共同之趨勢,為建構合理的政府職能及組織規模,並提昇政府施政效率,及確保公共任務之妥善實施,經參考主要先進國家之制度精神,推動行政法人制度,打破以往政府、民間體制上之二分法,讓不適合或無需由行政機關推動之公共任務由行政法人來處理,俾使政府在政策執行方式之選擇上,能更具彈性,並適當縮減政府組織規模,同時可以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這些業務之推行更專業、更講究效能,而不受現行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等制度之束縛。

行政法人制度之內涵,是藉由鬆綁現行人事、會計等法令之限制,由行政法人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相關規章據以實施,並透過內部、外部適當監督機制及績效評鑑制度之建立,以達專業化及提昇效能等目的。另一方面,行政法人亦參採企業化經營理念,提昇經營績效,透過制度之設計,使政府對於行政法人之補助、行政法人財產之管理及舉借債務,能正當化、制度化及透明化。此外,對於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時,其現職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採「保留身分、權益不變」方向規劃,期以「溫和漸進」方式達到改制之目的。

本法係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在於就行政法人共通性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提供個別行政法人立法時之導引;另為因應實際需要,個別行政法人仍應有其個別性或通用性法律,作為組織設立之法源依據,並得以本法所定之基準,依其組織特性、任務屬性進一步特別設計規定。本草案共分為總則、組織、營運(業務)及監督、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會計及財務、附則共六章,計四十一條。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戶組無法下載或查看附件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