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均須到場能否請代理人或協同當事人以外之人到場
當事人兩造是否均須到場?能否請代理人或協同當事人以外之人到場?
按調解係謀求當事人間之共識,尋求爭執當事人間解決問題之方法,實有命當事人於調解期日到場之必要,如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調解,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接受調解(同條後段)。 而當事人因故未能按指定時間地點到場接受調解,自得由代理人代理出席調解(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而為促使當事人雙方調解成立,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同法第十四條)、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後,並得參加調解程序(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