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清標酒帳案 依速審法減刑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立委顏清標酒帳案,最高法院今天依速審法減刑,判顏清標、台中市議長張清堂各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確定。
顏清標、張清堂及蔡文雄原是前台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與主任秘書。
根據法院判決,顏清標、張清堂及蔡文雄於任職的民國88年4月至89年11月間,先後在多家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宴客、唱歌、跳舞,甚至帶小姐出場尋樂。
顏清標等3人被控將給付小姐的坐檯費、出場費等私人娛樂花費,向店家索取記載「便餐」名目的統一發票或收據後,以誤餐費名義在議事業務費項下報銷,詐領公款共500餘筆,金額高達新台幣1814萬多元。
蔡文雄另被控將前往高雄市議會考察時,將高雄地方人士宴請他的開銷發票、收據,佯稱是前台中縣議會的消費憑證,予以報銷,詐得公款12萬多元。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顏清標3人就共犯貪污等罪均自白,於更三審時也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減輕其刑。此外,因纏訟10餘年,對顏清標等3人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非輕,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輕其刑。
台中高分院更四審去年9月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顏清標及張清堂各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判蔡文雄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於更四審上訴第三審時才指酒菜消費部分為貪污,此屬單純事實爭議,不是法律審的適法上訴理由。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喝花酒屬私人娛樂,不能報稱公務,請領公款支應是普通常識,議會的前後會計主任及相關承辦人員也有作證,因此駁回檢察官與被告3人上訴,維持更四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