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兵悍馬車撞死人 國賠七百萬
劉姓男子於民國99年間遭軍方悍馬車撞死,劉男家人請求國賠。最高法院今天判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賠償新台幣700餘萬元確定。
根據法院判決書,99年4月間,當時在陸軍砲兵服役的張姓男子駕駛悍馬車行經彰化縣二水鄉時,不慎撞倒站在路旁聊天的劉姓男子,劉男送醫後不治。
刑事部分,張男被軍事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6月確定。劉男家屬另請求國家賠償,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張男各求償新台幣1429萬多元;法院一審判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需賠償劉男家屬657萬多元。
後備司令部上訴後向法院主張,張男駕車的肇事路線並非操課車輛行經的必要路線,回程中行經肇事路線也已超出原奉核的派車單車程範圍,顯非執行公權力職務,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不過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認為,張男是奉上級指派,是本於公法上的服從關係,執行駕駛義務符合行使國防軍事的公權力行為,適用國家賠償法。
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判賠金額,另判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要再賠劉男妻子60多萬元;劉男家屬向張男求償部分,法官認為劉男家屬不得於取得國賠後,再向公務員個人求償,駁回劉男家屬。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將賠償717萬多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