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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名義申請外勞,卻供自己使用,有何責任?

以父母名義申請外勞,卻供自己使用,有何責任?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引進外勞須申請許可(就業服務法第46條至第49條參照),並忠誠自己留用,否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被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所以以父母名義申請外勞,卻供自己使用,倘五年內一犯再犯即有刑事責任,不可不慎。此外,將被廢止其聘僱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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