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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竊T恤太好認 「禁說粗口」曝行蹤

慣竊T恤太好認 「禁說粗口」曝行蹤

  警察靠著一件衣服逮到小偷,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基隆一名黃姓竊賊,偷東西的時候,特別喜歡穿著印有「禁說粗口」的T恤,這次闖進廢棄宿舍偷白鐵時,又穿著同一件衣服,警方循線逮人,果然就在男子住家陽台上看到同一件T恤正在晾乾,成了偷東西的鐵証。
  監視器畫面中,男子手拿塑膠袋緩緩走進回收場,隱約感覺得出來,頭戴安全帽的他,刻意避開監視器鏡頭,走進裡頭後,他立刻和老闆兩個人討論回收變賣的價格,最後以700塊成交,這名男子就是偷遍基隆大街小巷的黃姓竊賊。
  看看他被逮時,一臉無奈模樣,身上還穿著印有「禁說粗口」的T恤,就是這件衣服,讓他偷竊行蹤,露餡了,原來就在一個月前,黃姓竊賊偷車時,身上穿的就是這件衣服,當時被逮後不知悔改,這幾天又闖進廢棄宿舍偷白鐵,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發現,小偷身上的衣服,同樣印有「禁說粗口」,讓警方一眼就認出是他,立刻展開追查,一路跟著黃姓慣竊,從回收場回到家,立刻發現「禁說粗口」的T恤,證據就在眼前,竊賊是想賴也賴不掉,儘管「禁說粗口」的T恤,就擺在眼前,但想必心中早就罵翻天。

法律教室: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搶奪、強盜三種犯罪行為,在實務上常會造成混淆。特藉本案略加說明如次:不告而取他人財物,為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乘人不備而取他人財物,為搶奪(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使人無法抗拒而取他人財物,則為強盜(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被害人或證人指認犯罪行為人之特徵,在法院實務上常為判斷被告是否果真為犯罪行為人之重要佐證。因此,不幸遭遇犯罪事件,應確實牢記行為人之特徵,諸如本案被告之印有「禁說粗口」的T恤,以利事後指認追訴。

現在有許多商店、大樓社區、鄉里聯防等,在不同角落設有監視錄影器,此等錄影內容,也常成為破案之呈堂證據。因此,不幸遭遇犯罪事件,即可找尋犯罪現場或其附近有無剛好攝錄歹徒犯行、面容、身材之錄影帶,以利司法、警察機關之追訴。

本案件中,黃男有不法所有意圖偷竊白鐵和車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規定。所謂偷竊,是指未經過他人同意,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動產之持有,並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而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其對物之取得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之動產加以移動並且僭行所有權人地位的心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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