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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又見狼蹤 女生狠咬狼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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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狼踢到鐵板!前天深夜,一名女大生返回宿舍途中,遭惡狼張某挾持到空地,她奮力抵抗強咬其手指,還高喊「有人要強姦我」,池姓與郭姓2人見義勇為,制伏身形瘦小的張嫌,其中,體格健壯的郭某還是警專學生。
  險被害的女大生就讀三峽區台北大學,前天深夜11點多,在學校念完書準備返回租屋處,行經學成路空地時,突然被33歲張嫌從後方勒住脖子、摀住嘴巴,強行拖進草叢企圖不軌,女大生被壓制在地時遭襲擊下體,幸好她機警痛咬歹徒手指,乘隙大喊:「救命啊!有人要強姦我!」張嫌慌張逃逸。
  池某與郭姓警專學生聽到女大生呼救聲,火速救人,在後追捕身形瘦小的逃逸張嫌,沒幾分鐘就追上制伏。
  警方在案發現場附近找到張嫌機車,研判他騎車到北大特區,隨機挑選落單女子犯案,張嫌矢口否認,但被害人指證歷歷,加上監視器拍下過程,才坦承犯行。
  警方將張嫌依強制猥褻罪嫌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訊後收押。

法律教室: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在八十八年修正,其修正之主要目的是保護「性自主決定的自由」;其中,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修正為,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猥褻行為。依上述法條於客觀要件上行為人需具備有強制猥褻之行為。

而猥褻行為即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行為人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慾行為而言,因此若行為人主觀上亦不能滿足其本人之性慾者,此即非為猥褻行為。另外,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具備有強制猥褻之故意,而進行該猥褻行為,方得構成強制猥褻罪。

在本案中張嫌從後方勒住女子脖子、摀住嘴巴,強行拖進草叢企圖不軌已構成主觀上具備有強制猥褻之故意,因而構成強制猥褻罪。由於現在的日常活動時間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拉長,不時傳出夜歸女子會慘遭猥褻甚至性侵案件,應盡量避免單獨外出及避免經過人煙稀少地區,若不幸遭受此遇時,千萬記得要即時求救,切勿做「沉默的羔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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