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以上企業 需訂工作規則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7日電)台北市勞工局今天表示,凡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並印發給勞工,違反者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勞工局呼籲,凡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及38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在30天內報主管機關核備後,隨即應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需印發給各勞工。
若違反以上規定者,將依法裁處2至30萬元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或雇主姓名,且可連續處罰。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勞基法第70條規定,工作規則應訂定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事項,均為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的重要管理規定。
他指出,為明確化勞動條件,避免無謂的勞資爭議,工作規則核備通過後,切勿遺漏在事業場所公告並印發給勞工的程序,否則仍屬違法行為。
民眾若想了解如何訂定工作規則,可上勞工局網站參考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內容,並提供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