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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機車搶奪財物問題

少年機車搶奪財物問題

  所謂搶奪是指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而言,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普通搶奪罪之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非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如少年至犯罪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或少年法院認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而移送檢察署,則該罪依刑法第十八條減輕其刑後,如非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將無法易科罰金,如法院未宣告准予緩刑,即必須入監服刑,刑責可謂不輕。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其刑責則更重,根本不可能有易科罰金之機會。所以,以前曾有青少年見搶風日盛,誤認為刑責輕微,而跟著下海行搶,被捉到警察局時才發覺事態嚴重、悔不當初。

  另外,不論所搶之金錢財物數量之多寡,都成立搶奪罪,所以報紙上常報導行搶之人所得財物只有數百或數千元,卻換來好幾年牢獄生活;又因搶奪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縱使被害人見所失財物不多或見犯罪者為年輕不懂事的青少年,而表示不願追究,警察、檢察官及法院還是會查辦到底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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