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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原因

羈押之原因

一般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逃亡或逃亡之虞
  被告事實上已經逃亡,而經通緝後逮捕到案,或依照具體個案之情形,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而避不到案,反而積極辦理離境事宜。

使案情晦暗之危險
  亦即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即前述情形足以使案情陷於晦暗。

特定之重罪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

預防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者為預防性羈押所規範之特定犯罪類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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