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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之廣告遭檢舉為不實廣告時,應如何因應?

事業之廣告遭檢舉為不實廣告時,應如何因應?

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下列程序進行:一 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故事業之廣告遭檢舉為不實廣告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調查時,應會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事業自得檢具有利於己之事證前往陳述意見。另,事業亦得依同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則不得為前述申請: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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